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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导读: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洛阳以开放为引领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豫发〔2020〕3号),厚植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巩固提升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成果,着力打造创新创业示范区,推动创新创业高.....

洛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洛阳以开放为引领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豫发〔2020〕3号),厚植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巩固提升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成果,着力打造创新创业示范区,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形成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破茧而出、茁壮成长的生态环境,培育壮大推动产业创新的优势企业群体,助力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主体包括:“玉洛汇”计划团队(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备案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大赛等。

第四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独角兽(种子)企业培育库等创新主体培育库,实施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玉洛汇”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春笋计划”(以下简称“春笋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计划(以下简称“科升高”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分类培育成长为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计划(以下简称“高企提升”计划),以及创新创业载体提质增效计划(以下简称“载体提质”计划)等五大计划,构建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到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打造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创新创业分层孵化体系,对创新型企业实行梯度培育,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和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实施“玉洛汇”计划。进一步提高“玉洛汇”计划政策覆盖度,吸引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汇聚洛阳,重点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落户洛阳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符合条件的团队(企业)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的支持。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玉洛汇”计划实施细则,由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落户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项目进行申报推荐及业务管理。

第六条  实施“春笋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实施“科升高”计划。选择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引导企业完善研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动态管理,入库企业培育期最长不超过3年。

(一)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通力合作,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服务指导,优化服务方式,畅通申报渠道,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各司其责做好申报推荐、管理服务等工作,切实形成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对洛阳市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洛阳一年后享受首次认定奖补政策;对洛阳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鼓励驻洛高校及市外高校驻洛分支机构(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发挥人才、科研等优势,深度融入洛阳科技产业发展,探索开展高校专家领衔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共建高校专家工作室,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研发水平。每新建一家高校专家工作室,市财政给予专家所在单位3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领衔专家在企业的食宿、办公等基础保障费用以及劳务费、往返企业交通费等。领衔专家为企业开展科研工作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建设主体和领衔专家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  实施“高企提升”计划。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分类培育,实现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选择一批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进行精准服务,以培育瞪羚企业为目标,在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开发、科技金融等方面重点支持,推动其又好又快发展。企业首次获得省级瞪羚企业资格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建立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以培育创新龙头企业为目标,选择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支持其在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全市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对首次通过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建立独角兽(种子)企业培育库。鼓励高新区等有条件的县(市、区)从没有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成立时间短、产业发展前景好的高成长性企业作为独角兽种子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在金融、人才、土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以及不低于50万元的县(市、区)财政资金奖励。市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培育达到准独角兽企业标准的,市财政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培育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实施“载体提质”计划。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对标省级、国家级标准,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孵化载体考评体系,完善孵化载体考评机制,强化孵化成效、载体产出等考核导向,逐步实现孵化载体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促进创新主体培育。

(一)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对标提质。鼓励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大型科研院所、创新龙头企业以及社会资本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自2020年起,对经市级备案,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市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市财政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新产业基地对标升级。鼓励产业集聚区、科技园区等空间载体围绕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完善创新创业载体孵化成效评估奖励体系,对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进行年度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市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优秀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秀创新创业载体可直接遴选为洛阳市“玉洛汇”计划合作单位。

(四)支持打造高端创新创业大赛品牌。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等知名院校及所属机构联办创新创业大赛,积极争取主办(承办)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加强校地合作与产学研结合,链接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创新创业大赛方案经主办(承办)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市财政按照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大赛资金的额度进行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由市政府主导(受市政府委托)的创新创业大赛,市财政全额负担相关费用。对我市主办(承办)或国家部委、省直厅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洛阳市、注册成立公司满一年并获得所在县(市、区)财政支持的,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第十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奖励资金从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如出现年度兑现资金不足的情况,不足部分优先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奖励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政府部门不再按照科研计划项目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辖区内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的支持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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