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进一步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漯政〔2022〕5号)(以下简称“本政策”),帮助科技型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冲击,推动经营困难行业加快恢复,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增长,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漯河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的支持条件和奖励额度为: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且当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4.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雏鹰”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5.对完成技术合同登记且年度技术交易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 易额的1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本政策支持资金拨付程序:
1.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至四项,实行免申即享,当年年底由市科技局将本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奖励金额以市本级奖励资金预算形式报市财政局,第二年市财政奖励资金预算下达后,市科技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待市政府同意且资金到位后拨付有关企业。企业仅需要提供开户行、名称、账号及收款收据。
2.对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项,市科技局将于第二年年初发布通知,有关企业须提供上年度技术合同、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财务审计报告等资料。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资料进行评审并确定奖补额度,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待市政府同意且资金到位后拨付有关企业。
第五条 本政策支持资金须用于企业后续研发活动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购置研发用仪器设备和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发放研发人员工资及缴纳五险一金,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研发设计费用等。
第六条 本政策支持资金的发放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开、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即相关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负责。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进一步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漯政〔2022〕5号)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