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实施办法(2020-2022 年)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豫科〔2020〕135 号),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促进全市创新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5 号),建立完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支撑、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雏鹰”企业为引领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发展体系。到 2022 年,力争全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5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215 家以上,筛选培育一批创新型引领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打造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蓬勃发展的良好格局,引领带动全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45%以上。
二、重要内容及支持措施
(一)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春笋”计划
1、按照“应评尽评、应入尽入”的原则,不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市覆盖面,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及时公示公告入库企业名单,通报各县(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参评入库情况。将规模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主体范围。
2、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体系。利用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重点辅导、咨询答疑等,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宣传解读相关支持政策,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在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开展重点政策解读。完善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机制,将孵化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孵化载体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按照考评结果进行奖励。
(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1、建立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市、县(区)联动建设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各县(区)应设置入库企业培育台账,梳理企业存在的短板弱项,建立专人联系和挂钩帮扶机制,帮助入库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2、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认真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畅通申报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服务指导、注重过程管理。对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入库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 万元、10万元奖励。
3、支持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并根据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落地当年销售收入2 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销售收入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予以重点培育。
(三)实施创新型企业树标引领计划
1、实施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选择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培育重点,支持其在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展成为创新龙头企业。首次获得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资格的,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
2、培育发展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选择一批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精准服务,在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开发、科技金融等方面重点支持,支持其发展为瞪羚企业。首次获得省级瞪羚企业资格的,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
3、积极培育科技“雏鹰”企业。选择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培育重点,支持其在研发平台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发展成为科技“雏鹰”企业。对首次获得河南省科技“雏鹰”企业资格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建设
将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等创新型企业培育纳入县(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对评价结果较好的地方,在项目申报、企业入库、评先争优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市财政设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补贴专项资金,支持开封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创新型企业提供服务。对创新型企业获批建设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五)实施创新创业项目转化工程
对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实施的,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汴政〔2019〕4 号)予以奖补。
(六)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按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 号),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
(七)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各类科研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创新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市财政按项目上年国家和省实际拨付经费 10%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不高于 100 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300 万元。
(八)支持创新型企业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
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国家、省重大创新平台,除按国家、省规定支持外,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九)支持创新型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层次人才,在申报省级人才培养计划时给予优先推荐;发挥“汴梁英才”等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作用,重点对符合条件的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雏鹰”企业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对创新型企业获批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30 万元奖励。
(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遴选建设科技金融企业备选库,推荐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贷”、“汴科贷”业务资金扶持。放宽“汴科贷”业务准入范围,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满尚未组织重新认定、评价入库前,可按上年度的资格和条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优先将“瞪羚”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列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支持其上市和挂牌融资。
(十一)落实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
(十二)强化创新型企业要素保障
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环保“白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实行环保免检政策,不影响企业正常研发生产;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按照规定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优先纳入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鼓励各类创新型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专利申请、维权援助、人才培养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各县(区)政府要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协调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容错机制,对在开展创新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减轻处理,不断强化激励干事创业和创新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