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支持“四个50”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四个50”企业发展动力,推动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鼓励企业晋位升级。2020年起主营业务收入在上年的基础上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龙头企业,以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增值税为基数,参照其增值税增长部分地方留成的30%以内,由受益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双高企业倍增发展。(1)主营业务收入2000—5000万元的,增速达到50%以上;(2)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1亿元的,增速达到30%以上;(3)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增速达到20%以上。满足上述条件的双高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对动态入库企业给予支持。由统计部门帮助企业指导申报,完善资料。对当年进入规模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它首次进入规模企业库的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5.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建设的院士工作站给予6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
6.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7.对“四个50”企业中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10万元奖补;“四个50”企业中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8.“四个50”企业在申报《开封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支持措施》《开封市培育壮大主导产业若干财政支持措施》及市级其它惠企政策资金时,在符合基本条件情况下,享有优先申报、推荐权。
9.对属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四个50”企业项目,优先申报老工业区创新创业能力建设、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环境污染治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老旧社区改造、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等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的资金支持。
10.“四个50”企业优先纳入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项目,争取中央补助专项资金。
11.优先支持申报企业研发设计创意、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和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
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标准
12.积极将双高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优先给予上市扶持,提供培训、融资、管理、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做好前期规范和咨询辅导等培育工作。
13.将动态入库和重点纾困企业列入普惠金融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金融信贷投放力度,助力企业发展。
14.优先将“四个50”企业纳入银企对接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对接“四个50”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15.争取使用省大数据金融服务对接开放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四个50”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业务。
16.优先上报“四个50”企业中满足企业债券发行要求条件的企业。
三、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17.优先对“四个50”企业提供一对一分包服务,在全市“一联三帮”大活动下,建立“四个50”企业问题台账,督促各级各部门予以帮服。
18.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四个50”企业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专人专岗窗口,提升企业办税效率。对企业合理需求限时办理,一般情况下 5个工作日内办结。
19.对“四个50”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涉税专题讲座和“一对一”精细化政策辅导。
20.对符合条件的“四个50”企业,优先纳入“环保红名单”。
21.全力推进“四个50”企业投资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承诺时限不超过68个工作日。
22.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积极告知办理排污许可证流程。对目前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主动帮助企业查明原因,解决困难。
23.组织环保专家团队与“四个50”企业中的重点行业企业结成帮扶对子,把脉问诊,深入了解重点企业面临的污染治理难题,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指导重点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完成全流程污染治理工程;对企业管理和技术工作人员,开展新理念、新政策、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等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和治污水平。
24.在迎峰度夏电力供应期间,优先给予“四个50”企业支持,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电力负荷需求。
四、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封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单位。
本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20年—2022年。实施期内,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政策执行效果绩效评价,根据实施成效绩效情况,适时调整政策,确保各项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益。
本政策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扩大生产、创新改造、新项目建设和项目贷款资金本息偿还等方面。
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同类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当年获得的本级各项补助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其上缴本年度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对提供虚假材料,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原有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市工信局牵头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且对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开封市支持“四个50”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汴政办〔2019〕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