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企业按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进行自我完善,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我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河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下发的《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焦科〔2011〕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山阳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山阳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导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第五条 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山阳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山阳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三)企业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8%以上;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企业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由申请单位向山阳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第七条 山阳区科技局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认定为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立项支持。
第九条 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认定。不是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则上不予推荐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
第十条 已认定的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应定期向山阳区科技局报送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
第十一条 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应带头遵守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做好全区企业的表率。对违反税务、劳动、环境、知识产权等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将督促其进行改正,据不改正的,将取消其山阳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阳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