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焦发〔2017〕16号)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整合各类奖励资源,推进我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改奖”工作,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焦作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自2017年起,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以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我市已出台奖励政策规定的科技奖励事项和本办法所列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专利、科学技术奖等奖励事项。
第六条 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上年度认定(备案)、获奖或经考核评价优秀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从2016年开始,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创新龙头企业、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认证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2万元。
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届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七条 对上年度新认定(备案)或经考核评价优秀的科技创新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从2016年开始,首次被评为示范(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考核评价优秀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科技服务企业(机构),根据其上年度的规模、服务质量和效果、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机构)同一档次奖补只能享受一次。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企业),上年度代理焦作市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0件且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三)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机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技术输出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技术合同登记站,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万分之二,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上年度获奖专利和有效发明专利,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政府专利奖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维持7年以上(含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从2016年开始,每件每年给予2000元年费奖励。
第十条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我市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我市作为参与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同类别、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为全市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或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专利、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等,实行一事一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认定(备案)”以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公文发布的信息为准;须考核评价的,相关考评办法由焦作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奖励项目后,向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在奖励项目取得后的次年第一季度报送至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提出年度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科技创新奖励,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其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获奖单位、个人、县(市)区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