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支持辖区内工业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2024年)》(鹤政〔2022〕4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鹤政办〔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山城区,在山城区持续经营且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严重违法失信或被严重行政处罚的,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的,以及其他被认定为不宜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不予支持。
二、鼓励现有工业企业扩产增效
对工业企业新建生产线或新建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下同)达到一定金额的,参照《山城区支持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试行)》,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一)对首次升规入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财政税收贡献度大小给予优惠奖励。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我区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于符合该项条件的企业先足额缴纳出让金后再按程序申请返还事宜。
(三)工业企业租赁国有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达到所在园区亩均税收、投资强度等约定指标,第1—3年由政府按照市场租赁价格100%的标准进行奖励;第4—5年由政府按照市场租赁价格50%的标准进行奖励。房租奖励采用“先交后奖”形式,兑现上年度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的新增投资项目投产后,参照企业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前3年按照50%的标准奖励企业;第4—5年,参照30%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如企业同时享受本节第三条优惠政策,则租金奖励额从该条款奖励总额中扣除)。
(五)对当年实际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投资项目,且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的存量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
(六)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盘活闲置工业厂房或者其他闲置资产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我区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于符合该项条件的企业先足额缴纳出让金后再按程序申请返还事宜。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其基础装修资金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区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现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较上年增加100—500万元的,按照税收较上年增加区级财政贡献额50%的标准给予奖励;增加500—1000万元的,按照税收较上年增加区级财政贡献额60%的标准给予奖励;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税收较上年增加区级财政贡献额70%的标准给予奖励。
(八)企业当年销售(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00万元及以上的,且税收较上一年实现正增长的,其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和具有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九)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又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重大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牢固树立“企业至上 服务至上”的理念,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效,为企业发展提供用地、用工、物流、人才、子女入学等生产要素保障。
(一)强化项目供地保障。将省重点项目、“三个一批”项目、稳经济重要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保障用地清单,优化土地供给模式,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开辟用地审查报批绿色通道,即到即办、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审批实现帮办代办。
(二)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
(三)支持运输企业添置车辆、壮大规模,对首次升规纳统的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为工业企业免费提供组织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发布招工信息等服务。对招用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由人社部门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五)对经认定的瞪羚或独角兽企业(含潜在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规上企业、上市公司(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及新引进重点项目(企业)等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40万元以上的各类人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对区经济实际贡献的8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10人。
(六)长期在山城区居住的外(市)县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如果需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学生与监护人同一户籍)、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正规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有效房产证明等材料,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到指定学校就学。
四、落地落实各项惠企政策
积极宣传惠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活、用好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 支持建设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并给予奖励。一是对新认定或引进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二是对新认定或引进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三是对新认定或引进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四是对新认定的省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五是对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考核优秀、良好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六是对市级以上创新载体考核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同一研发中心申报成功的同一级别的平台不再重复支持;同时被认定为不同级别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不重复发放。
2.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计划。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奖补,对复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补。
3. 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省科技厅、省税务局核定的研发加计扣除额,除省市财政补助外,给予研发财政区级配套补助。
4. 支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对省市“科技贷”企业,补贴实际贷款产生利息的50%,单个企业单笔不超过20万元奖补。
5. 建立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对新认定的“兴鹤英才”计划科技领军人才,根据人才类别和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团队领衔人员层次和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
(二)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
1. 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省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 对认定为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质量标杆的企业,以及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 对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示范项目、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 对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5. 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示范类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上市
1. 对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该奖励分阶段实施:在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奖励;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发行后,给予剩余奖励。
2.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我区“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资金。
五、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真情帮助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完善区级领导联系服务重点企业机制。区级领导分包重点企业,原则上每位领导每月走访企业不少于2次,重点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转型升级、安全生产等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对包联企业过程中排查出的具体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现场办公、座谈会商、协调帮办等方式推进解决,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联系服务企业取得实效。
(二)创新推出复配“双管家”机制。企业自主选择对其最有针对性帮助的区直部门负责同志,作为“副服务管家”,实现服务精准高效。遴选辖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为“首席金融服务专员”;设立警民联系板,做到“一企一板”,提供24小时安保服务;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选出优秀法律工作者,与重点民营企业建立“一对一”常态化联系对接机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奖补的企业,五年内注册地、税收或统计关系迁出的,须退还已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本政策涉及的金额币种,均以人民币为准。
(三)本政策中所列各项奖励金额,根据省市区奖补政策及资金配套比例要求,结合企业税收贡献具体确定,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四)本文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已在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且在文件有效期内投产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时只计算实际到位资金,不包含土地款。
(五)成立区财政奖励资金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金融办、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山城分局、应急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各类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兑付流程: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初审,按照申请奖励类别,报相关行业管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区财政局复审,经审核公示后,资金经镇(街道)、园区或相关行业管理单位拨付给企业。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七)本政策由区财政奖励资金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需要制定、公布实施细则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适时完善本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