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任务,按照《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双发〔2016〕20号)要求,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党委、政府的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和任务分工方案。
第一条 实施积极的财政科技投入政策。加大政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设立“双鸭山市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资金”(简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为1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落地和产业化的集成示范与再创新、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研究应用和产业化开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高端创业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联盟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等。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职教集团。
进度安排:2017年10月前制定出台《双鸭山市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各自职能,持续推进落实。
第二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获得国内、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并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每件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资助。
企业引进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技术,经认定后,其技术引进费可列入企业科技投入经费。对科技型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20%的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进度安排:2017年10月启动。
第三条加强科技成果的引进和转化落地及再创新。积极引进国内外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实施转化并取得效益,对科技成果持有者给予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支持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对通过引进、吸收、再创新,形成具有产业规模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给予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支持。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获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5%予以资金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年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所得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职教集团。
进度安排:2017年10月启动。
第四条加强科学研究机构的引进和培育。重点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集团、知名企业来本市创办或共建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科研开发机构,对符合国家、省要求建立并认定的各类科研机构(中心),将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研发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本地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自办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提高承载科技成果的能力。对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职教集团。
进度安排:2017年10月启动。
第五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与队伍建设。通过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与地方经济发展形成合力,更好的与我市产业相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后援。
建立并完善市、县(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联盟建设。对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联盟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实施效果给予资金补助。充分利用双鸭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总与发布。
鼓励企业设立成果转化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化对接,可在给予企业的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补助中提取10%的比例奖励其本人。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或者在企业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经批准可以保留三年。
支持建立一批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综合服务绩效和软硬件设施成本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职教集团。
进度安排:2017年10月启动。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设立双鸭山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贡献奖,对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县(区)、市直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奖励。一等奖为2万元、二等奖为1万元、三等奖为5000元。特别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的科技人员,奖励额度为20万元。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职教集团。
进度安排:2017年10月前制定出台《双鸭山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贡献奖奖励办法》。
第七条落实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研发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开发区管委会。
进度安排:2017年10月开始,由牵头部门组成税收政策落实执法检查小组,定期抽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给予科技人员资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成果一定比例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在项目盈利后3年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年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所得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职教集团。
进度安排:2017年10月启动。
第九条鼓励高端科技人才到我市创业投资。按照“引进一名领军人才,组建一支创新团队,孵化一个科技项目,兴办一家高新企业,带动一个新兴产业”链式发展路径,对带项目、带成果、带技术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经认定,一次性至少给予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并提供住房一套。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开发区管委会。
进度安排:制定落实双鸭山市科技人才引进落实优惠政策。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各县(区)政府要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保护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总结和推广科技成果产业化典型经验。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科技舆论宣传,及时宣传报道科技成果转化案例,传播市场经济理念,引导科技人员转变思想观念,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努力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蓬勃发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