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7年11月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2017年至2020年),2018年因政策性搬迁取得政府补偿收入(当年完成搬迁),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未达总收入60%以上,请问搬迁当年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项“总收入”是否包括上述政府补偿收入?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二、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