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煤城经济转型发展和全面振兴,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重点推进“六大产业”发展,培育壮大转型发展新动能,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在我市新注册创办并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国有孵化器免三年房租,并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企业创业扶持资金,除按国家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175%加计扣除政策外,优先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倍增。
第二条 加快创新载体建设。大力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四级全产业链创新载体,市及县区政府要优先将闲置资产用于创办孵化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等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基础服务条件和奖励科技服务人员。
第三条 加大科技园区建设力度。推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升促建,建设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大对各级科技园区的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扶持资金。
第四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引导科技型企业自建研发中心,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联合共建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资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研发分支机构,对建立后正常运行开展工作的研发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五条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含)万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并已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其研究开发经费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并已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其研究开发经费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对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给予1000元/件补助资金,授权后给予5000元/件补助资金;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后给予2000元/件补助资金。
第六条 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或将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50万元以下的,给予其20%的资金补助;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按照国家和省奖励政策,给予1:1配套资金补助;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资金补助,另一方不再享受资金补助。
第七条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力度。设立由财政出资一定数额的担保资金,对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的风险提供担保,确保科技成果顺利转化。加快推进石墨烯新材料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到2020年,力争完成与50所大学对接,每所大学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及一定数量的石墨烯(宝泰隆提供),研究成功的石墨烯应用成果优先在我市落地转化。对引进的外埠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型企业及团队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资金。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团队,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在我市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国有孵化器的提供3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其主营业务是围绕科技服务的,按其主营业务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5万元。
第十条 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大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引进的两院院士,除每人每月享受10000元津贴外,并给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100万元资金资助。力争到2020年,培育100名左右既掌握科学技术又熟悉市场规则,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我市实施创新推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