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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培育库的目的在于将已具备一定基础但还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经评审后入库进行快速培育。培育库的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申请纳入市.....

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培育库的目的在于将已具备一定基础但还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经评审后入库进行快速培育。培育库的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申请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入库工作,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参与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资质和财务会计报告。各县市区、高新区和建三江农高区主要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组织企业申报和日常监督等。

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佳木斯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前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万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各项指标的解释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各县市区、高新区和建三江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培育入库标准提交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评审入库。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按照第六条的入库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科技局参考评审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入库企业如发生更名或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培育资格,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目觉接受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名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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