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入实施呼兰区产业扶持行动,营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引进高端产品生产技术,拓展技术链,营造主导产业,助力实现产业的缝合断层、填补空白、调整结构,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提升综合竞争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符合呼兰区“2+4”现代产业体系鼓励的绿色农产品深加工业、特色文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等领域的产业项目及其他对呼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呼兰区行政区范围内,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5年不改变注册地的企业。
二、实施办法
(一)对区域内现有企业扩产上量,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至1500万元的,按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按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投资入统高于3000万元的重点产业项目,按其新增入统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高额3%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对新落户我区的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企业,以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为参考,自项目投产起连续扶持5个自然年度。前3个自然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后2个自然年度给予50%奖励。
(四)对新引进、新设立户外休闲、自然游憩、田园观光、农耕体验、康养度假、主题乐园、主题小镇等特色旅游的文化旅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建国家规定的甲级、乙级民宿的,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
(五)对引进国内外高端赛事的运营公司,举办国际国内大型文体赛事活动,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费用的50%给予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每一年度内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和增速分列前5名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和禁止类除外),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最高不超过5名)以及核心骨干人才(最高不超过5名)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
(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规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复审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八)对加速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平台进行绩效奖补,按照获得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绩效奖补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奖励。
(九)给予总部企业购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在区内购置总部自用生产用房的,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5%分五年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实施年限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实际情况调整。
四、奖励相关规定
(一)本办法可以与省市办法叠加执行,与区本级同类型扶持企业发展办法合并执行,但与区本级同类型办法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二)奖补资金兑现,企业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扶持,原则上累计获得的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企业上缴税费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沟通企业进行申请,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三)扶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由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本办法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行业主管部门。因奖励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四)享受本办法的企业要年度内安全生产方面未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环保方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信用方面无不良记录。
(五)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忠实履行协议约定,对于采用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支持的,政府将追缴企业各项奖励支持资金并予追责。
(六)除本办法规定外,对呼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七)本办法根据国家法律及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的变化适时作以调整。
(八)本办法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发改局所有。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