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2020-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 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赤城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教科 局”)为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征集,评审、资 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加快市场创新主体培育
第三条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经专家评审符合高新技术 企业孵化条件的并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10万元.对重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
第四条鼓励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招商力度 引进京津高科技企业落户.对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由 省直接认定,通过国家备案后,补助10万元.
第五条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加强 宣传、解读和培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于涉 税处理不规范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指导,确保“应享尽 享”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发 展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重点服务机构”,支持服务机构对入库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定向辅导和精准服务,来我县建立 分支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重点服务机构每认定一家高 新技术企业补助1万元.
第三章提升市场主体创新能力
第七条鼓励争取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由我县企 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的国家专项和省重大、重点研 发计划项目,按照年度国家拨付经费实际到位额度,验收后给予 科研经费10%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积极发展技术交易.以“互联网+技术交易”为核 心,加大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机构建设, 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20万元;对新增省级技 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技术交易登记站,补助10万元.
第九条加大专利资助力度.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 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业和个人,每项分别资助2000 元、1000元、800元.
第四章建设创新性科技平台
第十条 鼓励产业集群成立技术创新联盟.围绕我县优势产 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鼓励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与产业 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领域优势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产业技术创新 联盟,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 技术创新联盟,分别补助联盟牵头单位30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按照建设以企业为主 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的总要求,支持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结合等形式,打造标志性高 水平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 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 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补助100万元.对国内外著名科 研院所、 “双一流”院校等在我县建设研发机构,并围绕我县主 导产业发展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和公共技术攻关,补助50万元 对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补助20万 元。
第十二条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和利用国际先 进技术成果,建立研究机构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 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促进技术转移、创业孵 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 服务机构发展。建立科技服务机构考评制度,对基础较好、能力 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考核评为优秀的重点科技服务机构 补助10万元。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采取科研经费资助、后 补助等方式,大力支持以引领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以多主体方 式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集高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为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建省级研 发机构,奖励10万元.
第五章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熟化.筛选的符合赤城县产业发展方向, 具备中试、熟化条件,市场前景良好,并承诺两年内将所取得的 科技成果在赤城落地转化的早期项目,经专家评审,择优给予单 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科技攻关项目,县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产业联盟等围绕7大主导产业领域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开展关键 核心技术攻关的,经专家评审,根据研发投入、人员构成、技术 成果、转化潜力等情况,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对符合首都“两区”建设,有利 于优化本县产业结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成果转化潜 力,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其它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章项目征集与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征集.县教科局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面向社 会征集各类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 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交者,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项目审查。
1.项目形式审查。县教科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 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申报主体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2.项目真实性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对其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进行审核.真实性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3.项目专家评审,真实性审核合格后,对于需要专家评审的 项目,由县教科局组织专家进行打分排序,必要时可要求申报项 目的相关负责人就申报项目情况进行现场答辩,也可进行实地查 看.申报主体对此应当予以配合,否则视为放弃申报。根据项 目评审结果,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近一年内在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劳动关系等领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不良信 用记录的申报主体,不予支持
4.项目公示。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和信用情况,形成拟支持 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 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 理.县教科局应当及时对异议意见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和真实性 审核。对于专家评审项目,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投票表决,三分之 二以上专家对异议意见不予认同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5.项目审议。公示期内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经审 核后报请县政府会议审议。
6.项目评审回避。 在项目征集与评审过程中,参与实施的 专家或工作人员如与申报主体有近亲属关系,或与申报主体有其 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判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县教科局对各类项目的申报材料 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项目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 化等相关支出,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 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法违纪处罚.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使用专 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处理,取消两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追缴, 申报主体在获得支持资金之日 起三年内迁出本区的,应全额退还财政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教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