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国、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打造创新型城市,建设邢台东部地区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构筑现代产业发展创新高地,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引导企业设立研发费用专门账户,正确核算研发费用,有效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研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后,每再提高一个百分点,根据实际增加数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新券研发经费补贴。
2、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联盟、创新团队、博士后工作站等,按照市级给予3万元、省级1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均采取科技项目后补助方式执行。实施县级科技平台创建制度,对经县级培育认定达到申报上一级平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创新联盟、创新团队、博士后工作站等给予一定支持。
3、鼓励争跑科技支持项目、科技平台。对发改、工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科技等部门,凡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支持项目、科技平台的,只要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视情况予以奖励,进入全市前三名的,提高奖励标准。
4、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并参与实施国家科研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国家无偿拨款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需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予以足额配套。
5、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对其在我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注入核心技术、配备核心研发团队和研发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的研发机构,按 "一事一议" 的办法,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5万元至20万元引才补贴。
6、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行动。建立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进行免费培训和专项辅导,并对其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支持计划。对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费用除省市奖励资金以外,县财政给予补齐,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零费用上市。
8、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采取后补助形式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
9、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技术普及等服务且业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10、鼓励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来我县创办区域检验、检测中心,在我县注册并投入运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鼓励转化和引进科技成果
11、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县,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效益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创新券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创新券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补贴创新券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县投资合作,进行成果转化,在我县注册、纳税,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申报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优先安排县级以上科研项目。
13、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投入生产运营的,给予1-3万元奖励,对纳税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
14、鼓励对接京津冀科研院所在巨鹿建立科研示范基地、试验基地,承接京津冀科研院所的科研攻关项目和成果转化在我县落地,取得成果的,对引进单位、或个人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人才
15、实施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对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创办企业并取得成果的给于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人为院士、国家 "千人计划" "海智计划" 等国内外顶尖专家的,再给予30万元创新券研发经费。
16、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实现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对经县政府批准新建的院士工作站,有实质性合作并取得成果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0万元的运行补贴。
17、加快培育高技能人才。完善在职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或学历层次提升补贴资助办法,建立企业技能人才使用办法,培育人才队伍。实施 "技能精英工程" ,每年筛选各行业 "技能精英" ,组织赴国(境)内外开展技能技艺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按标准财政全额对企业给予补贴。实施 "双元制" 职业教育模式,每年选择10家左右企业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按标准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创新券培训补贴。
18、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对来我县创业发展的院士、国家 "千人计划" 等高层次专家,刚性引进的给予我县境内100平米商品房价值的购房补贴,柔性引进的可申请入住专家公寓,同时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问题。
19、鼓励企业引进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对常年在巨鹿工作从事研发的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给予资助1000元/月生活费补助。
20、对引进 "两院院士" "千人计划" "海智计划" 高端人才来我县从事研发和科技创新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推动全面创新创业
21、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对国家、省、市本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补贴。
22、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大赛,每年开展一次发明创造评选活动,对排名前3位的给予一定奖励,优先申报科技项目。
23、对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经国家认定且具有带动行业创新的新产品,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的一次性财政支持。
24、对在我县注册纳税,实施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联盟给予支持奖励,每领办孵化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3000元资金扶持,孵化一个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孵化培育一个市级研发平台给予1万元奖励、省级以上平台2万元奖励,孵化培育一个上市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5、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培育库的企业,优先安排县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课题,对完成项目、课题目标的,给予5-10万元的研发创新券支持。
五、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26、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的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每年列1000万元创新资金,保障科技创新所需经费,并在其他科技投入方面实现增长,切实提升我县科技创新动力。
27、与金融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金。撬动银行资金,全面推动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提升,破解发展资金瓶颈难题。
六、强化措施保障
28、结合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政策,建立一套上下通畅的统计体系(科技局负责);建立一套鼓励企业更新装备水平的政策体系(工信负责);建立一套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经营模式 "三新" 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发改局负责);建立一套力度大、操作性强的考核奖惩机制(组织部、人社局负责)。
29、加强管理,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督促检查,强化政策落实。各责任部门要统筹协作,实现政策聚焦,保障我县科技创新更快发展。
30、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单项资助、补贴、奖励不重复享受,获得低一级认定后在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计算。各项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均独立实施,不受国家和省市资助、补贴和奖励影响。
本细则与以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方面,可根据创新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取 "一事一议" 方式解决。本细则由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