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进环渤海地区新 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X唐办发〔2019〕1号),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出具支持 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专业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局研究确定,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 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规则 和流程,交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二、奖励对象和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 火〔2016〕32号)认定的企业。
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指按照《河北省高新技术 企业后备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稿)》(冀科高〔2017〕12号) 要求,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的企业。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 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 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要求,取得在有效期内登记编 号的企业。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冀科企(2013 ) 13号、冀科企函〔2017〕23号修订)认 定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给 予20万元奖励。
(二)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以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后,给予5万元奖励。
(三)审核合格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企业经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后,给予5万元奖励。
(四)新评审通过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首次评审通过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后,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 号)中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 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5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取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后,对符合《河北省科技型 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函〔2017〕23号修订)中下列 条件之一的企业,对首次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 复审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5年内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4.近5年内主导或参与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 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X冀高认办〔2017〕 7号)要求从省外引进我市后,给予50万元奖励。
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 度可获得的奖补资金按最高事项的奖补标准给与奖补。
四、申请材料
(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或批准文件;
(五)企业完税凭证、缴款凭证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还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关于企业整体迁移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4.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迁出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资料复印件。
(七)其他佐证材料。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组卷后报所 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属以上单位直接报专业机构。
(三)材料审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法依纪负责 对材料进行审核,相应审核人员签字盖章,材料审查合格后报至 专业机构。
(四)申艮审核。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驻局纪检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评审工 作全程签字留痕。项目评审、考察结果由专业机构报市科学技术 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经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政策 法规与监督处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向社会 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支持意见,向市财政局 提出拨付奖补资金申请。
六、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财 政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 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