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 号)精神,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建设,顺利完成高新区“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到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家的规划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企业,当年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当年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定的扶持资金,由“河北省开发区示范试点”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在高新区内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同时申请享受。
第四条 给予资金支持。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经高新区创业中心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构培育,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与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签订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合同后,先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15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与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签订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合同后,先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区外特别是京津地区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1.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培育企业在申请资金支持时,向高新区创业中心提出申请。
2.重新认定企业在申请资金支持时,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3.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由引进部门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高新区科技局经核实,报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拨付。
第六条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企业出现变动,不再进行后续工作的,以及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内迁出或不具备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全额返还支持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和高新区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最高和最优惠的原则申请享受。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