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主导产业集聚,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不断做大做强做优,持续扩大经济总量规模和增速,实现高质量发展,在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首次认定和复审企业),在享受省级、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享受省级、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研发机构(包括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业企业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共建科技平台示范基地),在享受省级、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三条 对新公告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当年研发投入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四上”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奖励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类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纳统且建筑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至1亿元的,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法人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纳统且建筑业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法人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区外引进的商贸企业,在享受纳统奖励的基础上,营业额达到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全年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排名前3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全年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且贡献率前三名的企业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幅达到10%,且贡献率前三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全年建筑业总产值增速达到20%,且贡献率前三名的企业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本奖励措施由北戴河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5月15日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十条奖励措施》的通知(秦北新管﹝202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