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根据《河北省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河北省关于支持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方案(2021-2025)的通知》(冀办传〔2021〕70号)、《廊坊市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廊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向
支持对象是在三河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用于对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孵化平台建设、众创平台建设、科技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创新创业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类别的科技创新项目,不予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在三河市内只适用一次政策奖励。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培育创新主体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整体搬迁且经河北省科技厅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建设创新平台
4.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后再晋级为国家级的奖励30万元)。同一场地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同一主体不重复奖励。
6.加大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支持力度,对上年度加计扣除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加计扣除费用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同时达到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的“双五”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7.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优化创新服务
8.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每成功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认定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9.对服务机构为我市引进转移转化成果并落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加大对技术合同交易补贴,对年度内我市技术合同吸纳和输出的单位,同一年度技术合同吸纳或输出累计500万元以上,按技术合同登记额的3‰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在我市依法注册并经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省级创新券,对申领省级创新券并成功兑付的企业,给予申领的省级创新券额度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发明创造
12.加大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扶持力度,对年度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年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1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授权的PCT专利,属于美国、日本、欧洲的,每件资助5万元;属其他国家地区的,每件资助3万元;且同族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3.深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支持,对运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5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程试点企业,按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按1:1比例给予奖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件,再奖励1万元。
14.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企业,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20万元。
五、推动产才融合
15.鼓励企业申报省级院士工作站、创新创业团队、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对新批准设立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省级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六、强化协同创新
16.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由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7.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支持项目按省级拨付资金1:0.7的比例对项目单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对三河域内企业,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9.对我市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3年以上(含3年),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且成果转化后企业该产品销售收入增加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按照合同交易额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对域外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项目用地、办公用房、启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
三河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科工局、市场监管局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分类确定申报奖励项目清单。在下达奖励资金前,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认定的相关资料和资金申请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部门,兑现奖励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对获得奖励项目的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同时纳入《三河市企业失信主体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推荐申报各类奖励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三河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由市科工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河市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三政〔2019〕5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