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开发区,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
二、具体措施
1.对新引进或区内新晋的独角兽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2.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奖励30万元人民币。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省级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4.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人民币。
5.对当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或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速20%以上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
6.设立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云服务专项资金,区内注册企业或在孵项目均可申请。
7.对获授权的国外专利(PCT)每件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人民币和20万元人民币;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实施专利导航的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参与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
8.对区内传统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的企业,经认定通过,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扶持资金。
9.设立500万元人民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
1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对高估值科技重点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其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年度协助区内企业申请专利数量在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最高每年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三、政策落实
1.主管部门。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联合成立政策兑现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
2.政策衔接。本措施所列各项措施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应扶持政策后不足部分,由开发区补充执行。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支持。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3.解释权。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政策兑现小组负责解释,并依据本文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