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创新型景县建设,调动全县抓科技、谋创新的积极性,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后补助,调动企业申报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加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积极组织企业申报,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进行入库定向培育。
第二条 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咨询机构为重点,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县政府统筹科技资金,对成效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或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予以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三条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全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75%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补助(一等奖5万,二等奖4万,三等奖3万)。
第四条 完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发展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加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补助20万元、5万元,用于改善基础服务条件和奖励科技服务人员。
第五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院士工作站、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30万元后补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在省、市资助的基础上,每件资助0.2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重点引进科技创新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对其主持的重大项目课题,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对与我县签订合作协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将根据人才层次、合作时限、工作时长等内容,参照省、市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生活补贴。
第八条 高校、科研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落地,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高成长性等“四高”产业和产品,经认定后,给予技术合同额2%、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技术转移、交易机构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向我县企业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给予技术合同交易额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扶持资金拨付程序。扶持资金按照企业申请、考核小组评估、政府批准的程序,根据企业建设进度分批拨付。考核小组由县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税务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对企业是否符合扶持条件进行动态考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于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县级财政资金不重复奖励。符合本优惠政策扶持条款的项目在享受县级扶持奖励的同时,可一并享受县级以上相关扶持奖励,但是县级以上有关奖励扶持政策明确由县本级列支奖励资金的或与我县相关政策有重复的,不重复奖励。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根据我县发展需要或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对本政策作相应调整。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本措施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