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区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创新驱动、新旧动能转换等发展战略,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大力度、全要素、精准化支持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穿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精神,整合现有政策扶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全面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优化升级要素结构、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实现全区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打造全面发展新复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1年底,全区企业发展质量明显提高,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企业达到100家;“四上”企业达到30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0家;邯郸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达到20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3家),初步构建起以产业结构优、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集约水平高、发展模式新、能耗排放低、融合程度深、开放层次高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三、工作措施
重点从招商引资、引进主体、引才育才、创新平台建设、研发投入、做大做强、成果产出、知识产权战略、技术交易和转移、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品牌质量、工业设计、上市融资、集约利用土地、企业家队伍建设十六个方面进行扶持:
(一)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
1. 按照《邯郸市复兴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规定,重点引进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食品加工、文化旅游、高新建材、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商业综合体、总部经济等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大力发展精钢、精密铸造、精密机械、智能装备、绿色建材等产业,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需达到以下标准,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类项目150万元/亩、工业类项目250万元/亩、商贸流通类项目300万元/亩。
2.企业扶持。①土地价格。 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对集约用地鼓励类工业项目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优惠使用。②规费减免。在项目引进、筹备和建设过程中,企业办理各种证照,除代国家、省、市收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除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向社会公开。③资金扶持。 区政府设立“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和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企业发展。④环境优化。凡在复兴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类项目,明确一名区级领导分包,全程帮办所有备案、核准或报批手续等,直到项目建成投产。
3.特殊规定。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较大(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类10亿元以上,现代服务、商贸物流类20亿元以上,工业生产、商业综合体类项目30亿元以上),国内500强、世界500强,科技含量高、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大和产业拉动效果显著的项目,由区商务局上报区委、区政府,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给予“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更优惠的办法。
(二)鼓励引进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科工局)
1.按照《邯郸市复兴区引进市场主体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复办字[2018]30号)规定,对经认定的区域外来复兴落地的市场主体,对引荐人按照以下标准补助。①首次注册公司的经费补助。对于引进市场主体的引荐人,根据首次注册公司实缴资本额度进行经费补助。a.首次注册实缴资本在1000万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b.首次注册实缴资本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c.首次注册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d.首次注册实缴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e.首次注册实缴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②形成区级税收的补助。对于引进市场主体的引荐人,从引入的市场主体开始纳税起(房地产总部企业的税收应来源于区外),按区级税收留成部分10%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一季度一兑现,兑现时间不超过12个月,12个月内累计经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③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补助标准的,可重复计奖。
2.引进市场主体相关奖励如下:①对经认定的区域外来复兴发展,并在复兴区规划产业园区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场主体,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按其当年实现区级可得财力80%给予奖励补助;年纳税每提高1000万元,奖励补助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支持标准为区级可得财力的100%。
1500万元≥ | 2500万元≥ | 3500万元≥ | 4500万元≥ | 一亿> |
年纳税总额≥500万元 | 年纳税总额>1500万元 | 年纳税总额>2500万元 | 年纳税总额>3500万元 | 年纳税总额>4500万元 |
奖励补助给企业部分占我区分享比例为80% | 奖励补助给企业部分占我区分享比例为85% | 奖励补助给企业部分占我区分享比例为90% | 奖励补助给企业部分占我区分享比例为95% | 奖励补助给企业部分占我区分享比例为100% |
②对落户我区的市场主体第四、第五年按其当年实现税收区级可得财力的50%给予奖励补助。
③每年奖励补助分两次奖励企业,当年年底按其应得奖励补助金额的50%奖励企业,第二年企业税收增长在10%以上的,另外50%部分奖励企业;如果企业第二年税收增长低于10%,则相应扣减奖励补助资金。
④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一律按下限征收。
⑤对引进的总部经济或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补助办法。
⑥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其他各项扶持政策。
(三)支持企业引才育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科工局、区税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
鼓励企业加大各类人才招引力度,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撑,相关政策按照《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邯字〔2017〕40号)《关于提高技能人才地位的实施意见》(邯办字〔2017〕45号)《邯郸市特聘专家引进管理办法》(邯办文〔2018〕1号)等执行。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加强柔性人才引进,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绿色通道”评审相应职称,按特设岗位聘用。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区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河北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在我区转化落地的,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税收、土地、奖励荣誉、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与我区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四)支持企业加快创新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科协、区财政局)
1. 对工业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高水平研发平台的,予以重点支持。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中心等研发平台给予30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对经绩效考核后取得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省级研发平台给予一定数额的后补助奖励支持。
2.对认定为邯郸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区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认定为河北省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区给予15万元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区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以上奖励可以兼得。
3.对新认定为邯郸市级以上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院士科研资助3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3万元;对新认定的专家工作站、技师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万元。
4.鼓励“国字号”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在我区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等产学研创新载体,“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 按照《邯郸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补助标准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补助:①规模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定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对于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高于上一年度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1.0%以上(新纳统企业只考核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1.0%以上)的,按照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总数的10%给予奖补,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300万元的再增加3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再增加5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再增加5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再增加5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②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且未纳入统计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发生数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③按照政策计算后实际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最低不低于0.1万元,应享受补助资金按照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计算。
3.对当年获得国家、省、邯郸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扶持资金适当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以承担单位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
(六)培育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鼓励上规升级。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同时规上企业全部建立研发机构,争取三年时间内,把区域内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培育成高新技术企业。①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②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③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以上三种奖励可以兼得,经服务机构统一培育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2. 对新引进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我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资金。
3.鼓励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重点服务机构来我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对我区规上工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凡规上工业企业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统一委托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服务机构全程一对一进行培育,由科工局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服务机构签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协议,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培育服务机构5万元,自签协议起,二年内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奖补资金按协议规定分批拨付,培育不成功不奖励。对通过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重点服务机构培育,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并被省级认定的,给予培育服务机构奖补资金1000元。
4.帮助开拓市场。对我区职能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境内外重要展会,经区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展位费、搭建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其中搭建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单次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
1. 对与京津及区外等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申报省级科技计划,申报成功,省给予300万~5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及新获得邯郸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励资金区适当给予配套奖励。
3.对本区企业研发生产的新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八)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1.对新获得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省给予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市每件定额资助3000元,区每件定额资助5000元。对新获得的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市每件定额资助1000元,区每件定额资助1000元。
2.对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满5年、10年的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代办处开具的年费收费收据金额为依据),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年费专用资助。
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在市奖励基础上,每项给予研发经费补助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给予研发经费补助5万元。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研发资金补助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和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的,按照对应的最高等次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同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支持企业技术交易和转移活动。(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
1.企业委托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行业骨干企业等有偿订制研发科技成果和共性关键技术并实施产业化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一次性购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所属行业骨干企业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同一企业补助资金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凡我区企业引进或输出技术成果并在科技部门技术交易系统登记认定的,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资金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应同时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有偿预定补助、一次性购买补助、研发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度进行补助。
(十)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产业发展类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认定有效投资总额的20%,对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认定有效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我区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新上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均为不含税价,仅限生产、研发、检测设备,下同),给予设备投资额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属于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最高奖补不超过80万元。
(十一)加大企业“两化”融合力度。(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在我区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新购置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以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不含税价)的,经验收后给予设备和软件投资额10%的补助,补助资金以企业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与技术改造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2.在我区新注册并使用新购置工业机器人、全自动化流水线、数控加工中心等智能装备,以及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进行智能化技术应用的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税价)的,经验收后给予设备和软件投资额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我区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3.对国家、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智能工厂(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等项目,省给予奖补资金补助。
(十二)提升企业品牌质量。(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1. 省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区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获评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
3. 鼓励发展自主品牌,对企业商标注册费实行适当补贴,对马德里商标注册费按照50%、总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获评的工信部国家“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 依据“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部分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6]34号)对民营工业企业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
1.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鼓励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师、知名设计机构来我区设立工业设计机构。对知名设计机构(公司)分支机构、知名设计大师工作室,设立机构2年以上(含2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的,经第三方评估确认给予分支机构10万元、工作室5万元奖励。对引入的工业设计分支机构(工作室)提供不少于3年的免费办公用房。
3.支持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鼓励制造企业将可外包的设计业务发包给工业设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和品牌建设。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在获得省、市两级补助基础上,区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4.支持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对经审核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项目,在获得省、市两级补助基础上,区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5.鼓励企业依托特色产业集群强力推进工业设计,推动“设计+品牌”“设计+科技”“设计+文化”等商业模式和新业态发展,打造“设计+”产业链,尽快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对围绕特色产业发展,委托国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开展的产业工业设计专题研究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10万元支持。
6.支持我区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参与国家、省、市工业设计培训、论坛、展览、竞赛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十四)加大企业上市融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
鼓励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区财政统筹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奖补企业上市。根据企业上市情况,分类别予以奖励。
1.对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以及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在石家庄交易所等依法设立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的股份制企业(不含展示、孵化等板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集约利用土地。(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规划分局)
1.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2.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3.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4.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5.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与履约保证金比例。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六)壮大培优企业家队伍。(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工商联)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设立企业家素质提升专项资金,实施“百千万”人才培训计划,搭建企业家交流和培训平台,定期组织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家到名企、名校培训学习,为培养培训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奠定基础。
四、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行政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工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参照区级做法,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实工作力量,积极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贯通、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按照区“双创双服”工作要求,扎实推进 “多证合一”,提高“最多跑一次”和“零跑腿”办件比例,实行一站式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企业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打造清净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推动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
(四)营造亲商尊商氛围。区委宣传部要加大对民营经济工作典型做法向省市主流媒体推送力度。《大美复兴》《复兴时空》开设民营经济专栏,推出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营造良好文化氛围,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打包推介优质民营企业、知名品牌,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以生动鲜活的方式,宣传推介我区优秀企业和企业家,推广先进理念模式,带动行业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