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意见》(冀发〔2018〕18号),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开放发〔2019〕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邯郸绿色崛起若干意见》(邯办字〔2019〕2号)等文件,进一步加大魏县招商引资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吸引、支持外来投资者在魏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和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魏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新引进招商项目条件
第一条 新引进招商项目,是指符合我县产业规划、带动能力强且用地集约的生产类或非生产类的招商引资项目(教育、医疗等划拨用地类,房地产及其它建筑业项目除外)。
第二条 购买或租用厂房类招商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
第三条 非生产类招商项目,在魏县年纳税总额(不含费和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三章 新引进招商项目奖励
第四条 土地政策。对新引进的招商项目,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成本价的70%执行。
第五条 纳税贡献奖励。经认定为新引进的招商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五年内,年纳税总额300万元(非生产类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前三年按县级税收收入部分的100%奖励企业、后两年按县级税收收入部分的50%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利用外资奖励。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经市统计每1万美元,奖励企业2000元人民币;对现有外资企业经市统计每利用外资1万美元,奖励企业500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国别产业园的外资企业,除享有对应优惠政策外,同时享有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配套支持。(利用外资含:增资扩股、利润留存、补偿贸易、外资企业借款、外国政府借款、境外上市等)
第七条 出口创汇奖励。对出口创汇的企业,两年内经市统计每出口创汇1万美元,奖励企业400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两年后,按照市对县任务比例递增。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生产类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一次性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高科技、智能制造及科研类招商项目,在魏县生产或经营期间,企业高管人员及研发团队的核心人员可配置公寓。公寓由政府提供,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转租或转让。
第十条 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引进条件的招商项目,按照实际需要租赁我县科技孵化基地、办公楼、厂房等,自装修之日起前三年内免交租金及押金。三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十一条 荣誉奖励。项目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示范基地、示范区、名牌等称号的,按国家、省、市的奖励数额同比例一次性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 研发奖励。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联合在我县新建研发中心的,按研发投资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引进企业落地后,新申请成功的高价值专利和核心专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专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对引进人才的补贴
第十三条 工资补贴。前三年企业引进的人才,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享受1000元/月/人补贴、硕士享受2000元/月/人补贴、博士享受3000元/月/人补贴。凭在魏县的社保证明,每年年终补贴一次。引进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在企业工作满三年,并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务)合同的人才,需在魏县境内购房的,凭在魏县的社保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等,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可享受购房价的1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硕士享受购房价的2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博士享受购房价的30%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引进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个税贡献奖。对已落户魏县的企业内高管人员,在魏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每年年终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六条 社保补贴。对已落户魏县的企业内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魏县全额缴纳社保的,给予适当的社保补贴,每年年终补贴一次,补贴期限为3年。
第五章 对引荐人的奖励
第十七条 引荐人包括:引进招商项目到魏县注册落地的机构、团队或个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其工作人员除外)。按照谁引荐,谁受益的奖励原则,对引荐人实行现金奖励。
第十八条 引进生产类招商项目。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奖励引荐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外资项目为1.5%)。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长期性奖励。引荐人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每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按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1%奖励引荐人。
第六章 奖励(补贴)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项目注册前,项目业主和项目帮办单位到县产业招商促进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奖励及补贴的申请程序。由企业(个人或引荐人)向县产业招商促进中心申报,县产业招商促进中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议后按程序报县政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产业招商促进中心负责兑付奖励及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奖励及补贴需提交材料:
1.《奖励或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3.正式合同(协议)、厂房购买或租赁合同(协议);
4.投产证明及现场验收资料;
5.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资成本、申请专利实际发生费用等审核机构出具的审计或审核报告(由县审计部门或委托县政府采购中标入围中介机构出具);
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魏县纳税的,可合并计算,验原件交复印件);
7.属于个人的奖励(补贴)需出具在魏县缴纳的社保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
8.投资方出具的引荐人确认证明。同一项目属多人引荐的,明确一名引荐人代为申请奖励金,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认定;
9.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10.县产业招商促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按奖励(补贴)对象不同,提供上述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奖励或补贴周期。按照奖励或补贴的条款不同,本政策中明确奖励或补贴时限的,按政策执行;未明确时限,能分别按照月(或季、半年、全年)周期核算的,次月(或季、半年、年)初进行独立核算奖励或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引进外资或外贸企业的条件不参照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二十六条 年内新引进的招商项目,以与县政府及其委托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如发生侵权、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较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取消其当年享受以上各类扶持政策的资格,已奖励到位的追回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中所涉及的所有奖励或补贴,均为税后奖励或补贴,由县产业招商促进中心核定、上报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以上政策与本县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由县产业招商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