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经济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科技创新水平,增强高质量发展科技供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鼓励企业积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型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投入强度达到3%(含)以上、投入额度超千万元(含)以上的,按其经济贡献大小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
(五)支持企业加强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新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单位,按单位获得专项经费的2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六)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省、市科技研发平台,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七)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九)支持创新服务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于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企业和团队,给予所获奖金等额的配套资金奖励。
(十)支持科学普及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鼓励企业对外输出技术,对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300万元(含)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含)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2000万元(含)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补助。
(十二)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十三)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新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所获奖金的等额配套资金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沧州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在实施细则中体现并执行;其他已有文件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