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一般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年度内部研发经费增量分档给予3万元至30万元奖励。对设立省级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省、市财政按照5:5比例给予实际投入的20%的补助,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基础上,文昌市再按原比例的10%追加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非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1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1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支持覆盖面,分别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投入超过销售收入3%部分的10%给予研发补助资助,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
2.鼓励企业参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对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鼓励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综合得分为55分至70分(含55分,不含70分)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到期参加复评并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及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奖励孵化培育载体2万元、5千元,当年每家孵化载体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奖励孵化培育载体1万元、3千元,当年每家孵化载体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鼓励服务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服务机构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奖励服务机构5千元、3千元,当年每家服务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集群发展
6.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计划”。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计划,对认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的,按照实际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3%部分的1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
7.支持企业“小升规”“规升强”。对首次升规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三年内不降规,再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三年内不降规,再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实质性运营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
三、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8.鼓励企业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对企业、“三无”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到位经费50万元以上并经技术合同登记的,给予实际支付金额20%的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9.鼓励企业加大科研基础设施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按照省级奖励的30%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对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落实税前扣除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
10.鼓励企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文昌注册或实际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省级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支持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市政府审定,备案为市“揭榜挂帅”重点科研项目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研发投入资金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文昌市税务局)
11.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外资企业在文昌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符合条件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创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院士工作站,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通过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保障
12.完善企业创新人才引育与发展机制。建立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应用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3.增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海易兑”作用,实现企业线上一次申报、兑现。(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上年度符合本政策措施奖励条件的企业,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与省级财政政策可叠加享受,与文昌国际航天城产业园区及市内各类专项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