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建设,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文昌市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园管委会”)统筹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兑现工作。
第三条 产业园管委会积极指导和协助入驻产业园企业(机构)享受省、市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第四条 产业园管委会对产业园招商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促进政府与企业、服务与需求无缝衔接。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支持对象包括新迁入、新设立和已落户产业园的企业(机构):
(一)重点鼓励海水养殖(育种、育苗和工厂化循化水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仓储物流、休闲渔业的企业;
(二)重点鼓励对发展产业链具有重要作用的科研院所(机构、企业),以及平台类和服务类等企业(机构);
(三)重点鼓励有一定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的相关企业;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第六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等政策规定;
(二)符合产业园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
(三)项目用地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土地供应扶持
(一)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复合利用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布局,鼓励营造低成本创新创业环境,在土地供应方面可根据类别采取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的同时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二)支持育种、育苗、深海科技的企业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园区规划控制、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创新养殖模式的用地需求方式。
(三)企业用于产业发展300亩以上用地(建设用地不超过100亩)的项目,由市政府根据园区渔业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按照“一企一策”的议事规则对建设方案等具体情况进行研究确定。
(四)支持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科研机构入园,对科研项目用地的地价,由市政府根据园区科研发展情况,按照《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琼府〔2015〕2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条 前期扶持
对入园用地的企业(机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一次性补贴,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的,按项目建安费1%进行补助,同一项目如有不同性质用地可叠加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投资扶持
(一)扶持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投产条件的海水养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扶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并达到投产条件的仓储物流、水产品精深加工和休闲渔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第一家拿地并于2022年上半年前投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运营扶持
(一)自注册或迁入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产值给予奖励,连续奖励5年,产值大于等于200万元且小于等于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年,产值大于500万元且小于等于2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年,产值大于2000万元且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产值大于5000万元且小于等于1亿元的奖励15万/年,产值大于1亿元的奖励20万元/年。注册或迁入的协会或社会公益组织按以上一年度投入经费并实际开展社会活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经费大于等于50万元且小于等于2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经费大于2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二)针对产业园注册实际运营企业,境内外首次上市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在享受海南省和市级政策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园区举办且满足条件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术技术交流会议(展会、论坛),以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50%,分别给予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术会议(展会、论坛)主办(承办)单位最高不超过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一个会计年度内,对一般水产品贸易类企业(总部企业除外),年营业收入累计1亿元以上的,按其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营收额增速超过10%的,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2万元;年营收额增速超过20%的,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3万元;年营收额增速超过30%的,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5万元。
(五)一个会计年度内,对现代服务业类企业(一般水产品贸易类企业和总部企业除外),对年营业收入累计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年营收额增速超过10%的,每新增200万元,奖励1万元;年营收额增速超过20%的,每新增200万元,奖励1.5万元;年营收额增速超过30%的,每新增200万元,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金融扶持
支持海水养殖、仓储物流、水产品精深加工和休闲渔业项目的企业贴息借款,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一次性贴息补助,单一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或省级财政已贴息的,贴息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
第十二条 招商扶持
通过企业招商方式成功引进海水养殖、仓储物流、水产品精深加工、休闲渔业等产业项目,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对负责招商的企业,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0.5-1亿元的奖励15万元,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的奖励20万元,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
第十三条 总部扶持
(一)依据《海南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落户产业园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性)总部、高成长型总部,按实际缴纳资本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实缴资本小于或等于5000万元的部分,补贴1.5%;实缴资本大于5000万元且小于或等于2亿元的部分,补贴2.5%;实缴资本大于2亿元的部分,补贴3.5%;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营业收入增量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250亿元、100亿元、40亿元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6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高成长型总部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享受园区人才公寓、文昌市医疗绿色通道、落户、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扶持
(一)对园区引进人才进行奖励。
全职引进人才奖励标准为:A类人才400万元/人,B类人才320万元/人;C类人才240万元/人;D类人才160万元/人,E类人才80万元/人。柔性引进人才奖励标准为:A类人才200万元/人;B类人才160万元/人;C类人才120万元/人;D类人才80万元/人,E类人才40万/人。奖励按照5年服务期分五次等额发放,服务期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
(二)对入园全职工作的海南自贸港E类及以上人才,以及兼职的正高级研究员/教授及以上人才,在文昌享受落户、医疗、购房、教育“一事一议”待遇服务。
第十五条 科技扶持
(一)对整体迁入产业园并实质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园后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引导入驻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换力度。创新团队和个人在园区完成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给予1:1配套奖金奖励。
(三)对育种、育苗、深海科技、养殖技术装备、渔业大数据及相关领域企业、科研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研发成果在产业园落地推广的,按照技术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项研究成果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产业园注册水产引育及相关领域企业,开展优质高效新品种选育,获得农业农村部水产新品种认定的,每一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称号的,单个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称号的,单个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落户产业园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在享受海南省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落户产业园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在享受海南省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入园设立机构并建立基地的科研机构给予奖励,按原机构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等级别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对入园非独立设立机构和建设基地的科研机构补贴前3年50%的水电费,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第一家设立机构并建立基地的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兑现流程
第十六条 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提供申请书和奖励证明等材料,向文昌市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文昌市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分批快速及时的原则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拨付奖励资金,文昌市财政局配合拨付。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的,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文昌市相关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于产业园内企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 对产业园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以及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未按园区规划要求建设的;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园区要求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机构)承诺注册地址五年内不迁出产业园,如自行迁出的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亦不再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文昌市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释说明:
1.本办法中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本办法中所称“技术研发费用”和“项目建安费”的认定以审计报告为准。
3.本办法中所称“以内”“不超过”“不低于” 均含本数,数值区间中的前一个不含本数、 后一个含本数。
4.本办法中所称“兼职”是指累计在产业园工作3个月以上。
5.总部高管人员,是指由投资方委派,在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相当于上述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并且税前年收入5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骨干是指经具有国家级专业认证在生产和服务领域岗位一级,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并且税前年收入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