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认真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10%,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非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奖励科技服务机构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服务,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年度服务、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奖励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申报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七、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八、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供地,同时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经省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基准地价,还可结合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由市政府按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推行实施标准地制度,市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向园区平台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加大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用好、用足现有的金融扶持政策,依托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发科技贷款保险资金池、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
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的企业一般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本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限项限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本措施适用在文昌市注册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限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措施自2021年1月26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措施期满后,根据文昌市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本措施由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