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
第一条【支持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扶持,促进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高标准建设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集聚发展,支持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并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的发展成长,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支持范围】
(一)依法注册,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核心团队中至少两人常驻在科技城工作;
(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为准)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扶持内容】
(一)入库培育奖励
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动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局对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入库奖励。
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的企业培育期不超过本措施有效期。在培育期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未在培育期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和政策兑现。
(二)重新认定奖励
对已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科技城重新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发放方式为企业取得证书后一次性发放。
(三)研发投入奖励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费用支出,对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为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款规定的研发投入奖励与三亚市、科技城出台政策中“研发投入类型”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可自行选择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四)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企业在科技城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不低于100万元(含)的,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发放方式为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五)科技保险补助
对高新技术企业及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或培育期内,根据企业申请,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科技险种保费的100%、80%、6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科技保险补助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申报
管理局定期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网址:http://hqzc.wssp.hainan.gov.cn/#/home)公布申报通知,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企业,符合本措施相关条件、要求后,可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将资料及相应文件线上提交给管理局,进行本措施下的奖补申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措施的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二)审核
管理局收到材料后,开展审核工作,主要包括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是否合规、齐全,申报主体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违诺失信等行为调查,审核时限为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材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当于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未按照申请通知或者补正通知要求时间内完成提交或补正的,不予扶持。
(三)公示
对经审核拟奖补的企业、项目及金额,将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网址:http://hqzc.wssp.hainan.gov.cn/#/home)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兑现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本措施兑现奖补。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则由管理局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管理局将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本措施兑现奖补;再次公示后仍有异议的,由管理局自行评估,且以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奖补资金在财政资金支付程序报批后由管理局拨付配套资金,并做好档案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
申报企业需合法经营,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或者违反本措施规定重复申请奖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附则】
(一)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三科技城〔2021〕281号)自本措施施行之日同时废止,企业已经按照该办法申请奖补并通过审核或正在兑现的(含尚未发放完毕部分),不受影响。
(二)本措施与管理局已发布的其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三科技城〔2021〕283号)中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补贴”)。企业已经申请以上奖补并通过审核或正在兑现的(含尚未发放完毕部分),按该等奖补政策执行。
(三)企业已申请按照管理局发布的其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政策的,不得再申请本措施确定的同类型的奖补。
(四)本措施所列明的奖补政策由管理局进行奖补和兑现,如企业同时符合海南省、三亚市出台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除三亚市出台政策中“研发投入类型”、“重新认定类型”奖补条款外)的,可按政策要求自行申报。
(五)享受本措施奖补政策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否则,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
(六)本措施所称“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数;“一次性”、“最高不超过”支持标准均指单个企业。
(七)本措施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八)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贴。
(九)本措施由三亚崖州湾科技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措施如与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时,以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