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现代产业体系,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特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扶持,促进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高标准建设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具体定义见附件3-名词解释“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在科技城范围内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
(二)企业核心团队(具体定义见附件3-名词解释“核心团队”)中至少两人全职在科技城工作(具体定义见附件3-名词解释“全职在科技城工作”);
(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支出(具体定义见附件3-名词解释“研发费用支出”)总额比例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
(五)企业诚信记录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二条 扶持内容
未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凭附件1和附件2的申报材料申请扶持资金。当年培育扶持金额为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期三年。三年后仍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再予以研发支持。
2020年8月1日以前已迁入科技城的企业,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成为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一次性发放50万;对于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分两年累计发放50万,当落户后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结束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迁入年度35%,发放20万;第二个完整财务年度结束时增长率超过上一年度35%,发放剩下30万。
第三条 申请程序
培育扶持奖励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
2.《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申请书》(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企业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须单独核算)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5.企业物业租赁合同;
6.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7.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第四条 监督管理
申报企业需合法经营,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外,三年内(自下一个申请年度算起)不得申请科技城范围内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附 则
1.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原《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三科技城〔2020〕24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