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
1.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现有的政策重点,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以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主要是知识产权的数量来评价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将专利数量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主要评价标准,确实存在一些缺陷,因为专利数量并不能全面反映出科技创新的实质质量和对业务的实际影响。
2023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明确指出:在各级各类涉及专利指标的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要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不得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主要条件。因此,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价的内容与新的政策不符合,必将要做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