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我县经济高速发展,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和奖励机制,每年择优遴选3—5家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培养、精准支持。对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1年5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20万元的研发资金奖励。支持中介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引进服务前将相关委托协议向县科工信服务中心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琼中县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落地证明及我省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文件等资料,向县科工信服务中心申请确认的,每确认成功申报、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加快孵化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积极推动“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互联网+”等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吸引更多新兴产业项目到琼中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内每培育1家,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三、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一批传统优势企业。用科技赋能改进提升传统优势企业,通过加快创新转型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加强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升级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一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符合高企占比要求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5000万元之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之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10%计算奖补,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需经费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
四、加快对接转化促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以转让的方式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主动承接和转化科研机构、高校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重视原创技术或前沿性技术的储备,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开放创新网络。我县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一类知识产权和国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我县实施转化,实际交易额50万元以上,且专利一年内转化产值额度在2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加快引进落地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瞄准科研院所、新型陶瓷、互联网、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项目龙头高科技企业。鼓励琼商回归创新创业,支持琼商利用并引进海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和人才,创办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完成落户并在我县完成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引进整体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对同一家企业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工商业联合会、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
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科技信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发挥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的融资支持作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纳入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对象,满足其信贷需求。引导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年度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0%以上的高成长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研发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3年。对增资扩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各类科技计划和技改专项中,提高其项目评审权重,优先给予立项支持。(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的科研机构,从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的企业的运营经费,按照其获得省级支持额度的20%给予配套资金奖励扶持,每个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省级认定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校在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重点引进掌握高新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人才团队,对引进的人才团队携带或介绍技术、项目、专利在本县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根据团队与我县签订目标建设任务,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扶持,每个团队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引进的人才团队中表现优秀的个人,且符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意见》,享受相应的引进人才待遇。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琼中高层次人才,每年组织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补助,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该项经费补助范围:高层次人才与琼中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且每年在琼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县委人才发展局)
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协作开展专利技术创造与运用,在省级以上新型科研机构等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县内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按每项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省级政府贴息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定的专利,给予申请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专利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对当年产品(服务)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3万元/项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0.2万元/项,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给予项最高不超过0.1万元/项,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于专利在产品(服务)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并转化为实际经济效益,推动产业发展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
十一、成功认定为琼中县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供地,同时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
十二、支持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琼中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县范围内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享受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本措施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奖励或支持补贴资金、取消相关待遇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我县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若与我县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本措施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