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贯彻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做好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工作,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并签署5年内不迁出我县承诺书的,在享受省奖励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县财政再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次均等发放,引进第一年拨付25万元,引进第三年中期考核合格后再拨付25万元。
第二条 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县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认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参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负责筛选建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发展奖励5万元,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四条 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奖励,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究费”为准。每年奖励额度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核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二部分按照企业年度研究经费增量的30%核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对拟引进或注册在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产业用地的,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部门指导企业按省有关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第六条 鼓励申报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奖励。鼓励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奖励,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对赌”协议目标后,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加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奖励。经省科技厅或县科工信局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实际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获批海南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县财政每项奖励2万元。
第九条 保障扶持奖励资金来源。扶持奖励资金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费来源规定,由县财政给予安排保障。
第十条 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含入库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追缴获奖励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记入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做好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衔接,2020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本措施第二条执行。我县原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本措施由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