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优化发展环境,为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市生产、经营、纳税,实质性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时需在资格有效期内)。
第三条 本措施奖励资金按当年奖励上年的跨年奖励原则实施。奖励资金列入市科技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整体引进等方面。
第四条 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
对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未被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但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追加10万元奖励。
对在我市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我市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在我市连续三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并获得省级“精英行动”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5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不高于100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鼓励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
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完成迁入注册手续之日起12个月,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应在企业完成迁入后3年内申报,只可申报一次。企业申报时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
第六条 首次通过认定或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外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通过认定奖励、迁入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可申请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采取追回奖励资金、依法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我市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16日印发的《海口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府规〔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