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儋州洋浦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和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儋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科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和兑付,儋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奖补,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儋州全域符合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质性运营、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企业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 当年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以上奖励。
第六条 从省外整体迁入儋州市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确认迁移完成并持续经营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连续2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儋州市相关房租补贴政策。从省内其他市县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七条 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第八条 企业牵头建设的科技园区,经认定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根据省奖励金额按照1:1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九条 首次申报成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家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首次申报成为省级领军企业、省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申报成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申报成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单位引入省外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引入并落地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科技中介服务单位5万元/家的奖励。
第十一条 针对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健康食品、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租用场地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缴纳社保的企业员工数目,按照1450元/人/月的补贴金额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补贴采取后发放模式,并连续发放2年。
第十二条 参加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获得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海南赛区决赛对应等次的项目,按上述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地市级科技类创新创业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最后落地投产在儋州市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在一个年度内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三章 平台载体创新奖励
第十三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三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在上一年度培育企业绩效显著的,经审核,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绩效奖励标准为:经培育、孵化的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5万元/每家;在公开资本市场上市的,15万元/每家。
第十五条 经省院士创新平台发展工作办公室认定的新设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连续2年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
(二)省级。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连续2年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
(三)市级。新认定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连续2年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行经费扶持。
(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根据省补助金额按照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同一申报主体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同一主体不同年份申报成为不同平台或载体,采取奖励补差办法实施。
第四章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第十七条 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和创新研究院等,给予租赁办公、教学等场地(不超过4000平米、50元/月/平米)费用补贴(包含装修以及基本设施配套等)和运行经费补贴(平均10000元/人/年,不超过300人),总额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2年;企事业单位主导设立独立研发机构且被认定后,参照本条款奖励政策据实执行。由市政府与独立第三方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一事一议”签署共建协议,根据共建协议开展财政投入、综合建设以及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大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且为纳统民非研发机构的,根据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按照省级补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投资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学技术源头单位进行对接合作,技术成熟度达到4—6级、产业化可行的科技项目,在儋州市开展转化孵化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二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引入先进技术成果在儋州市内实现成果转化、实质性运营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2%分别给予(转移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1%和承接单位1%)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在儋州市内实现转化并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按上年度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合同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国内外著名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经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科技金融服务奖励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为融资主体,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向申请单位授信并实际发生贷款的银行,按照当年仅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发放贷款日均余额的1.5%作为奖励。同一银行对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取得的商业银行贷款,按当年12月31日1年期LPR利率的50%计算予以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贴息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信用担保机构在当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并已完结的非个人担保项目,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上年度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第二十六条 上一年度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0元。
第二十七条 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通过PCT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外国家阶段,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第二十八条 发明专利年费: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 满足在连续12个月内代理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含)以上、100件以下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满足在连续12个月内代理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资助对象所获得的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单个市场主体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有市场主体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科工信局每年4月份在“海易兑”平台按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兑现等工作。如我市各类专项资金政策措施与本办法有类似重复条款,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如实提交上一年度申报材料,如发现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扶持资金或违反承诺的,追回扶持资金,三年内(自下一个申请年度算起)不得申请儋州市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浦管规〔2021〕5号)、《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浦管〔2017〕1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儋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政策亦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