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 12 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外,县级财政再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 10 万元的研发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二条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从省外迁入澄迈,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我县承诺书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迁入我县满一年后县级年税收达 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再奖励 20 万元。(牵头单位:县招商局、软件园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园区)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由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筛选建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培育扶持资金,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四条 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对注册登记在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增用地的,予以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县资规局,责任单位:各园区)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载体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 1 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生态软件园管理局、县财政局、各园区)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申报。申报企业自主选择第三方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申报工作提供集中指导和申报服务。通过认定的企业申报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县财政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 5 万元/家。(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软件园管理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第七条 为科技人才提供服务保障。依照海南省和澄迈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以及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解决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后顾之忧。(牵头单位:县人才发展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教育局、各园区)
第八条 享受本政策企业须为登记注册在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应在我县正常经营并纳税三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三年撤出的企业,享受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牵头单位:县工信科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税务局)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我县范围内符合本措施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享受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将本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奖励或支持补贴资金、取消相关待遇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我县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资金。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与我县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政策由澄迈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