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扶持奖励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梧州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 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主力军的引领作用,加强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 科发火(2016)3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 23号)《梧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梧办发(2017) 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梧州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特制 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并按章纳税,且符合高 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市扶持政策外,同时享受高新区给予的政策扶持。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 励更多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 培育措施
第五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协同机制,及时掌 握高新区内拟培育企业情况,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积极 引导具备一定条件但尚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入库。
第六条 积极引导、鼓励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 作,帮助和引导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各项准 备工作,提高企业认定通过率。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经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的,凭自治区政务中心受理通知书一次性给予申报企业15万元申报费 用补贴;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获得的资格证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情形的企业不予奖 励。
第八条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获得的资格证书给予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 需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申请类型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费用补贴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补贴申请表;(参照自治区奖励资 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自治区政务中心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类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参照自治区奖励资金申 请表) 2.营业执照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属于以上第八条情形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 交纳税承诺书及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由科技创新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形 式审核工作,除相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原件外,所有申报材料 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除可通过相关政府部 门公开信息核实的,均需验证原件。
第十一条 以上奖励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 统一受理时间分两批,分别为当年度的6月份和12月份。
第五章 审核、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 提出拟安排奖励资金意见,并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 名单在高新区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由高新区管委会下达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和奖励文件,高 新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 为,高新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高新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管理,每季 度统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随时掌握全区高新技术企 业运营状况,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梧州高新区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扶持奖励暂行管理办法》(梧高新区发 〔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