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钦北建设,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体作用,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占比
(一)支持六大产业科技创新
推动科技招商,促进六大产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两链融合。重点支持精细化工医药、金属新材料、新能源、新型建材、林木加工、食品加工六大产业从高校等科研机构引进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并转化。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六大产业招商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通过自治区科技厅核验为广西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按单个项目技术合同交易额或技术入股累计数的30%奖励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万元。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
继续实施高新产业培育工程,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与节能、航空航天、资源与环境、新材料、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专利,获得产权证书并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手续后,购买专利费用全额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培育发展“瞪羚企业”
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支持企业申报认定“瞪羚企业”,企业成功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四)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高研发费用比例
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钦政规〔2020〕5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科技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时,研发经费投入将作为重要审核指标。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以上的企业要优先给予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申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
(五)落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政策
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对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企业,对其上一年度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新增研发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投入大的企业给予特别奖补。
(六)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钦政规〔2020〕5号),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钦北设立研发机构,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钦北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钦北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协助企业申报自治区、市奖补。
(七)鼓励创新创业
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钦政规〔2020〕5号),引导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协助参赛企业申报市奖励资金,初创组获奖的企业(项目),一等奖奖补8万元,二等奖奖补4万元,三等奖奖补2万元。对成长组获奖的企业(项目),一等奖奖补10万元,二等奖奖补5万元,三等奖奖补3万元。对获得广西赛区、全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项目)分别按照市级的2倍、5倍给予奖补。
二、强化协同作用,鼓励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
(一)优化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结构
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度,鼓励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合作,推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对研发的投入。
(二)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
落实钦州市重大人才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平台加强前沿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培育,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钦州市建设“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城市人才支撑若干措施》(钦办发〔2019〕17号)相关规定,支持企业集聚急需紧缺人才。对拔尖人才主持开展的科研项目和主导建设的科研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强化引导作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能
(一)加大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
区人民政府每年要根据本级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将科技支出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在具体预算安排时,要重点向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产品研究设计倾斜,对新增的预算安排,原则上要投入到上述领域,不断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
(二)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资助
对新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科研任务部分)且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支持的,区财政在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相应额度予以资助。对项目完成后在钦北区内进行成果转化应用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市财政支持基础上,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三)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向
优化科技计划配置,集中财力加大对事关我区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基础研究等支持,向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项目倾斜。财政投入的研发资金应重点投向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关键研发执行主体,以及承担重点研发任务企业。区财政优先支持我区主营业务收入前5名或研发经费投入前5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研发经费支出列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基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条件之一,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支出高的申报主体。
四、强化激励作用,发挥财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一)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税收服务力度
重点围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针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一对一”税务服务。
(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落实钦州市促进科技成果技术交易
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钦政规〔2020〕5号),鼓励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对通过自治区科技厅核验为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在我区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协助申请市财政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健全完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激励机制与政策,对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强化联动作用,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效应
(一)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及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企业培育。试点发起或配合发起设立、增资风险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对创业投资机构种子期、初创期的高科技、互联网+产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落实自治区、钦州市创新券政策
引导有创新服务需求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申请自治区、钦州市创新券,并用申请到的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或抵扣购买科技服务的部分成本。
(三)鼓励扩大科技信贷规模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型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活动和研发项目提供免质押贷款服务,有针对性地设计低利率和长周期的金融产品,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贷” “科技保”和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四)积极推广“保贷联动”新险种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保贷联动”新险种,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科技企业。重点支持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科技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险种,分散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风险。
六、强化保障作用,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重大任务部门会商机制,区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领导责任。加快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科技统计制度,科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等统计规范,加强对统计部门和企业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依法统计、应统尽统。
(二)加强政策配套
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实际,指导部门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形成自上而下的政策体系,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三)加强考核评价
加强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考评督查,并将考评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