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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隆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隆安县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研创新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导读:隆安县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研创新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南宁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南科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全面推进强县目标的实施意见,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县域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培.....

南宁市隆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隆安县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研创新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隆安县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研创新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南宁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南科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全面推进强县目标的实施意见,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县域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对企业投入研发经费及以下科研创新情形的,给予一定额度奖励性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

(一)企业先期投入的自主研发经费的;

(二)企业独立创建或合作创建并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各类科创研发平台的;

(三)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或授予的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的;

(四)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自治区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

(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授权专利的,组织、行业协会、经济组织获得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以上各项奖补资金纳入年度县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实行年度财政奖补资金总额预算。(桂科政字〔2019〕69号、南科规字〔2019〕3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自主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并享受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资金;本办法所称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增量,是指企业上一年度自主研发经费支出额同比其前一年度增加的数额。(桂科政字〔2019〕69号、南科规字〔2019〕3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独立创建或合作创建的各类科创研发平台是指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是指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公告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企业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县域内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等3种类型。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授权专利包括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所称组织、行业协会、经济组织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授权的商标。

第二章  奖补项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的奖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隆安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桂科政字〔2019〕69号、南科规字〔2019〕3号)

(二)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规模以上企业需完成统计部门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桂科政字〔2019〕69号、南科规字〔2019〕3号)

(三)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星创天地、双创空间(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

(四)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公告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

(五)获得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企业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县域内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项目。

(六)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组织、行业协会、经济组织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书、地理标志商标证书。

第九条  奖补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方式,实行诚信化管理,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及开展结题验收。(南科规字〔2019〕3号) 

第三章 奖补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对企业先期投入的自主研发经费奖补由基础奖补和增量奖补两部分组成,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奖补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础奖补

优先保障基础奖补。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分段核算、累计奖补。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部分,按支出额的2%核算;超过200万元、不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1.5%核算;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1%核算;高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核算。年度内单个企业基础奖补额不超过30万元。(南科规字〔2019〕3号)

(二)增量奖补

在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总额满足基础奖补总额后,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增量的一定比例(瞪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15%;科技型中小企业10%;其他企业5%)再给予增量奖补。年度内单个企业增量奖补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经费投入的,不列入增量奖励范围。(南科规字〔2019〕3号)

第十一条  对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各类科创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一)企业创新研发平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补助,同一依托单位、以相同建设内容获批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不重复给予支持。(南府规〔2018〕21号第“二、(一)、3”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建设资助;南科发〔2017〕27号P5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项目支持方式)

(二)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星创天地、众创空间(不含已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星创天地、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补助。(众创空间-南科规[2017]6号第三章,一次性补助方式,分别给予300万元、20万元、15万元补助资金;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南科发〔2017〕27号P53,项目支持方式)

(三)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基地(不含已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孵化器或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补助。(南科规〔2017〕6号第三章、一次性补助方式,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或授予的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一)首次获自治区级公告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南科发〔2017〕27号、P41,项目支持方式、不超过20万元)

(二)首次通过自治区认定、国家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对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桂政发〔2019〕57号P2,一次性奖补首次10万元、重新认定5万元;(南科发〔2017〕27号、P52,首次和重新认定的,均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桂政发〔2019〕57号P2,连续三年按研发投入20%,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补助。(经信系统主导评定,由经信局提供)

(五)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补助。(桂财教〔2017〕55号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款、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县域内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项目获得自治区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际支出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桂政发〔2019〕57号P7第(四)款,交易额20%-40%奖励性后补助,单项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南科发〔2017〕27号、P45,奖励性后补助20%-40%)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国内、国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如下奖励:

1、获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0.3万元/件。

2、通过PCT荼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0.8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2次。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奖励0.8万元,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万元。

4、企事业单位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

5、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8万元/家,奖励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万元/家。

6、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30万元/件;奖励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8万元/件。

7、奖励专利须权属清晰、明确,无权属纠纷;奖励对象近3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和音;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奖励。

8、第1、2、3如获得区、市级奖励的专利不能重复申领。

(桂财教〔2017〕55号第八条第(三)款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0.5万元/件,奖励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3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5次;南科规〔2017〕1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4项企事业单位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20件、50件、80件、100件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桂市监规〔2019〕7号第二条第(五)款获得地理标志商标,补助5万元/件)

第四章 申报下达程序

第十五条  发布通知。县发改科技局根据年度财政奖补资金总额预算情况,制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及各项奖补资金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南科规字〔2019〕3号)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企业先期投入的自主研发经费奖补由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发改科技局申报;其他各项奖补由县发改科技局向相关部门征集信息后,通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发改科技局申报。(南科规字〔2019〕3号)

第十七条  审查汇总。县发改科技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南科规字〔2019〕3号)

第十八条  部门核定。县发改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对奖补企业项目和奖补金额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奖补名单在隆安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南科规字〔2019〕3号)

第十九条  资金下达。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发改科技局按相关规定下达各项奖补资金文件。(南科规字〔2019〕3号) 

第五章 实施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县发改科技局主要职责:

牵头组织全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及各项奖补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编制研发经费投入等各项奖补资金年度计划;组织研发经费投入等各项奖补资金年度申报、会审、核定、下达和信息公开;落实研发经费投入等各项奖补资金绩效再评价;落实相关系统建设、管理及信息共享等。(南科规字〔2019〕3号)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配合县发改科技局安排研发经费投入等各项奖补资金预算;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南科规字〔2019〕3号)

第二十二条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

协助组织全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及相关项奖补申报工作;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及相关奖补项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南科规字〔2019〕3号)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组织全县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奖补项申报工作及申请材料核查审定和奖励。(桂财教〔2017〕55号、桂市监规〔2019〕7号)

第二十四条  县税务局主要职责:

提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数据;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及涉税情况。(南科规字〔2019〕3号)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加大企业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加快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转型升级;依法依规填报统计、税务报表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后续研发活动,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管理部门统计监测工作。(南科规字〔2019〕3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年度自2020年至2024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各项奖补资金与本县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负责解释。(南科规字〔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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