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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上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林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导读:上林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条  总则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桂政发〔2018〕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8〕21号)、《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再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科发〔2019〕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

南宁市上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林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上林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桂政发〔2018〕5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8〕21号)、《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再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科发〔2019〕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南宁市专利资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南宁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南科规〔2019〕3号)等精神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全面推进强县目标的实施意见,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县域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自治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县区先进做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县内注册,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县内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团体、其他组织,优先支持生产性经营企业;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广西上林县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奖励对象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条  奖励经费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并审核下达。

第四条  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首次获自治区级公告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补助。

(二)首次通过自治区认定、国家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补助;对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成功的,给予中介机构每家高企0.5万元的奖励。

(三)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

(四)企业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县域内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项目获得自治区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每项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对购买科技成果(需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进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且技术交易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并且得到区科技厅认可的项目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认定项目并获得认定通过的,给予中介机构0.5万元/项的奖励。

(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0.5万元/件;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1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2次;企事业单位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5件、10件、15件、20件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维持时间长的有效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0年的奖励0.25万元/件,满15年的奖励0.5万元/件;获得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奖励1万;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确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补助。

(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对上一年度(为企业申报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下同)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向上林县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规模以上企业需完成统计部门研发经费投入报统工作。研发经费财政奖补金额具体标准如下: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分段核算、累计奖补。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部分,按支出额的2%核算;超过200万元、不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1.5%核算;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1%核算;高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核算。年度内单个企业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若奖补总额超出当年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相应比例调减奖补标准。

第五条申请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上林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以上的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地理标志商标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参照发明专利执行)

(二)申请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上林县“瞪羚企业”后补助经费申请表》、《上林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4.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文件复印件

5.以上的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三)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A类

1.上林县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后申请表(附件2),账户名称必须与自治区科技厅文件通知附件中的企业名称一致,如企业更名须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证明、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附件材料: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

(2)自治区科技厅认定文件;

(3)技术转让合同及转账发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B类

1.上林县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后补助申请表(附件2);

2.科技成果持有证明;

3.自治区科技厅认定文件;

4.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6.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请研发经费投入奖补

1.登记《企业研发活动登记表》(附件4-1);

2.填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申报表》(附件4-2)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六条  奖励的办理程序

上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等相关奖补、奖项申报工作及申请材料审核和奖励。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县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奖补、奖项申报工作及申请材料核查审定和奖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以上部门办理,逾期视为放弃。

(一)填写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申请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上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并且组织县税务局、经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象山管委会等业务部门组成联审组对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材料不足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企事业单位发明授权量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并经南宁市知识产权局核定。

(三)上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奖补项目和奖补金额进行核定,核定后奖补名单在上林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由上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资助奖励资金管理

一、奖励资金由上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上林县财政局、上林县审计局监管。

二、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科技创新的申请、审查、实施等相关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科技创新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科技人员。受奖励的单位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和科技创新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因经费不足未能完全支付当年的奖励资金,可在下一年度中支付,当年如有经费结余,按照县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办理资助奖励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年度自2020年至2024年。

2.本办法各项奖补资金与县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3.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文件考核指标设定相违背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4.本办法由县发改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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