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贺、富民强市”战略,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激励工业企业不断加快发展,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迅速壮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我市工业产业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和“抓大壮小扶微”工程的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一)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
首次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班子。
(二)企业上台阶奖
年上缴税收同比增长在20%以上的企业(不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部分税款),按以下档次分别予以奖励,奖金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班子:
1.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5万元;
2.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10万元;
3.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
4.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奖励50万元。
(三)技术创新奖
1.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5年内累计研发5项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
3.企业制定的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的,奖励20万元;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
4.对自主研发获得的发明专利或购买发明专利并在贺州市实现产业化、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以上奖金用于奖励企业技术创新有功人员。
(四)企业技术改造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新上技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该企业技改扩建项目完工前12个月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投产后12个月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增加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对新增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
(五)上市企业奖
对新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第二条 申报条件
在贺州市境内注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年没有发生同类一般事故两起以上(含两起)和重大经济损失,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
第三条 申报考核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县(区、管理区)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其他证明材料。
(二)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组织经贸、发改、统计、监察、财政、审计、国资、安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对本地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将初定结果报市工信委。
(三)市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拟表彰奖励的企业名单在贺州日报、贺州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市工信委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四)公示期满后,由市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将公示和获奖建议名单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和县(区、管理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将取消奖励,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二)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即在本市范围内,分别由受益的市、县(区、管理区)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计算奖励时企业缴纳的税收,不包括税收退库(含出口退税)、清缴历年的欠税额和财税部门稽查补交的税款。
(三)本办法试行后,贺州市此前出台的奖励企业的办法停止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