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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导读: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部署,围绕全市工业倍增计划和“2+5+N”产业体系,推动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对落地在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且在河池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依法就地纳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

河池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部署,围绕全市工业倍增计划和“2+5+N”产业体系,推动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落地在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且在河池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依法就地纳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2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18万元/亩),累计到位资金1亿元(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优化供地方式

(一)入园企业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时,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1年内全部缴清。

(二)对符合用地控制性指标“12345”标准(即:容积率不低于1.2,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实行“标准地”供地(即“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

(三)入园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获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工业用地租赁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的,租赁和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年限50年。

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对符合用地控制性指标“12345”标准的产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土地款)予以基础设施建设梯度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前对项目不动产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进度分段分档次给予扶持。

(一)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为1亿至3亿元或利用外资1000万至3000万美元的产业项目,以项目土建工程开工前对项目不动产投入额度的5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二)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为3亿至5亿元或3000万至5000万美元的产业项目,以项目土建工程开工前对项目不动产投入额度的65%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三)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为5亿至10亿元或利用外资5000万至1亿美元的产业项目,以项目土建工程开工前对项目不动产投入额度的75%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四)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为10亿至15亿元或利用外资1亿至1.5亿美元的产业项目,以项目土建工程开工前对项目不动产投入额度的9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五)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为15亿元以上或利用外资1.5亿美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以项目土建工程开工前对项目不动产投入额度的10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六)对“双百”项目(即:投资超过百亿元或产值超过百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四类”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投资的优质制造业、研发类或区域总部类项目,按“一企一策”与企业协商具体扶持政策。

第三条厂房及设备扶持

(一)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条款约定的建设期内,优先支持和协助企业申请“千企技改”、新建厂房和新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扶持等相关奖励。

(二)对承租国企建设的普通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用房的产业项目,厂房租金按5元至10元/平方米/月收取;对承租国企建设的化工园区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用房的工业项目,厂房租金按15元/平方米/月收取。入园项目享受1年免租期(含装修期);当年入园建设、当年上规的再免除1年租金;入园后(年)产值超亿元的,再给予免除1年租金,最高可免除3年租金。自第二年起租金先足额缴纳,次年经统计部门认定后再予以奖励扶持。

(三)园区为企业员工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租赁,租金价格一年一定,最高不超过市本级核定的标准,超出部分由企业先缴,后通过扶持奖励企业。

第四条实际利用外资扶持

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按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额度(以商务部门认定为准)给予梯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一)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含本数)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本数)至2000万美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企业融资贷款扶持

(一)对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由自治区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将符合条件的其他重点工业项目纳入“桂惠贷”政策范围给予支持。

(二)对自治区级以上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双百双新”、计划总投资10亿元以上或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和“一企一策”,争取自治区产业发展基金或适时设立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投资支持,投资基金由企业分5年至10年回购。

第六条财税政策扶持

(一)对在园区新设立的企业(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支持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自项目登记和备案之日起1年内,根据在广西投资促进信息(招商引资大数据)平台实际到位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予以梯度扶持。

实际到位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按照其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的25%予以扶持;

实际到位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按照其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予以扶持;

实际到位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4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按照其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的75%予以扶持;

实际到位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按照其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的100%予以扶持。

国有平台公司负责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参照此款扶持。

第七条人才政策扶持

对园区新办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副总级别以上)和高级技术人员(副高工程师级别以上),根据企业工业产值情况,予以为期5年的梯度奖励扶持。

自企业投产之年起,工业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予以扶持5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每增加1亿元工业产值,再增加奖励扶持1人;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扶持人数不超过15人,扶持额度不超过应发工资15%。

第八条技术研发扶持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奖励补助力度,对首次和重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4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对获国家专利奖的奖励20万元/件;对获广西专利奖的奖励5万元/件;对被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企业规模上台阶扶持

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首次确认入库的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下同)工业企业,经市、县(区)两级工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根据市、县(区)分税比例承担〕。对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5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照分税比例承担。

第十条兑现落实扶持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于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河池经开区·南丹分园、河池经开区·环江分园、河池经开区·都安分园,金城江工业集中区参照执行。

(二)按财权、事权统一原则,相关奖补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落实兑现,涉及市、县(区)两级共建项目,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分成比例落实兑现,企业依照本政策享受的扶持,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相关扶持由企业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奖补事项资格审查、材料核定等工作,呈市、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兑付。

(四)《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及周边企业搬迁入园扶持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13〕30号)、《河池市大任产业园项目供地地价确定方案(试行)》(河政办发〔2016〕16号)不再执行;扶持政策不叠加重复扶持,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执行。

(五)本办法自2024年1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具体由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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