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举措,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南丹县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池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办发〔2020〕6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根据县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县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研经费后补助等科技奖补。
第二章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第三条 加强对企业的创新引导,重点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白酒、碳酸钙、生物医药、大健康、农业“十大百万”、“双百双新”等产业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及增量增幅,经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税务局统计确认,县本级财政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5%-10%择优给予财政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250万元,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第四条 加强培育创新型企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库,遴选更多企业入库培育。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补助力度,县本级财政对首次和重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和4万元的补助;对获得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
对通过自治区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县本级财政按交易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助。
第五条 着力减轻科技型企业税费负担,严格执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政策。
第六条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推动企业加强技术领军人才培养,指导企业建立首席技术官(CTO)制度,通过外聘内选结合方式,推荐企业开展自治区企业首席技术官备案工作。深化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激励机制政策,鼓励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
第三章 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
第七条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根据南丹产业发展需求,采用共建、联建等多种形式在南丹建立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联合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飞地”研发机构。对通过国家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县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自治区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第八条竞争性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以及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引导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科研人员收入与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
第九条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科研事业单位以本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人员数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确定高层次人才范围,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条构建科研诚信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第十一条围绕我县有色金属新材料、特色酿酒产业、大健康、生态环保、碳酸钙等重点产业,依托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加强示范基地基础条件能力建设,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强化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开展协同攻关,集中力量攻克有色金属新材料、环境保护和治理、生物医药、肉牛肉羊良种繁育、油茶低产改造、“三特”水果病虫害防治、核桃有害生物防治等一批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推动科技成果权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授予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所得(80%—99%)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包括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奖励。
第十三条加强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我县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参照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有关规定执行。对科技成果在我县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3年由县人民政府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
第十四条 加大对高水平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对参与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以及其他重大科学研究成果,县本级财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在我县设立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经评审认定,由县财政予以补助2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并合理取得报酬,支持技术转移专业机构、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并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予以一定比例的奖补。
第六章 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第十六条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内部整合、联合共建等方式,创建符合南丹产业科技需求的创新平台和载体。加强培育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重点推进重点实验室以及有色金属新材料、白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补齐创新平台载体短板,促进创新平台发挥技术创新和人才高地作用。
第十七条对科技创新平台运营进行跟踪服务,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平台载体的指导和服务,提高运营质量。加强与自治区平台管理机构的信息交流,实现评估考核结果的共享互用。
第十八条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的资助。对新获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县财政给予建设总投入的20%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资金;对新获认定(备案)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由县地财政给予建设总投入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七章 加大科技开放合作力度
第十九条加强产学研科技合作,积极引导优势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的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完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推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科技资源,大力建设创业孵化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展“创新飞地”试点,搭建科技创新合作的桥梁。加强校(院)地人才交流,创新合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建立紧密联系的校(院)企联盟。
第二十条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围绕南丹重点产业领域,引进集产业技术研究、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孵化上县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探索建立“人才飞地”和“飞地孵化器”合作模式,更好地吸引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技术等优质创新资源集聚南丹。
第八章 强化科技体制改革保障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相应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科技专题汇报,研究涉及科技创新的重大问题。发挥县科技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县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将科技支出作为年度预算保障重点,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完善和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第二十三条加强科技改革办法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将科技投入、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各乡镇及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市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上级政策执行。我县现行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