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推进工业振兴十三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发〔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桂林市的相关政策,结合平乐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一)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含1亿元,下同)、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10万元、20 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一)设立优秀企业家奖10名,各奖励5万元(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二)设立优秀企业奖10个,各奖励10万元(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三)设立优秀企业员工奖40名(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四)设立推进工业振兴先进单位10个,单位每人当年绩效增长5%。
(五)设立推进工业振兴先进个人20名,个人绩效当年增长10%。
三、加大企业投资和创品牌力度
(六)对列入自治区“双百”项目、“双新”项目、 “千企技改”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工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100万元、10万元、10万元。双百项目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复评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九)一般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建设厂房、购置设备的实际投入(以财务票据为准)为考核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投入(含技改投入)进行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加大工业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力度
(十)在奖励期限内,在库生产加工类新进工业企业年增值税首次总额突破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原有工业企业要求三年内年增值税平均达到200万元,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净得部分的增加部分的30%奖励给纳税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有与政府另行签订合同的以签订合同的约定为主。
六、支持工业企业上规
(十一)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我县首次入规的新上规模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同时拨给主管部门5万元、企业所在乡镇、园区各3万元的工作经费。
七、工业招商引资奖
(十二)对引进落户园区原有厂房生产或在园区购地自建厂房开工的生产型工业企业,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工作经费。
八、加强工业绩效考核
(十三)强化绩效考评正向激励,提高工业绩效考评指标的分值权重。将推进工业振兴工作纳入县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奖励范围。每年对工业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优先提拔使用。
本政策涉及的各项优惠扶持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从县工业发展预算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本县其他文件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及本政策各同类条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