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彩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市政〔2017〕10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河乡人民政府、叠彩、北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由一次性拨款向更加注重滚动支持转变,由前期投入向更加注重后期补助转变,由零散投入向更加注重集中扶持转变。
第五条 自 2019年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 50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三)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民币;
(四)对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提高孵化服务能力。
第六条 自2019年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2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万元人民币补助;
(三)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化期间或者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2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凡落户叠彩区并在叠彩区纳税的企业,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并在叠彩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单个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给予买方补助:
(一)单个技术交易额 30—50 万元人民币(含 50 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 1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技术交易额 50—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 2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技术交易额 100—200 万元人民币(含 200 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 3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技术交易额 200—500 万元人民币(含 500 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 5万元人民币;
(五)单个技术交易额 500—1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万元
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 8万元人民币;
(六)单个技术交易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补10万元人民币。
每个买方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参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补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办法与本区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