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一)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8万元;规上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上述奖补标准基础上再追加一次性奖补2万元;
(二)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获认定通过的企业,补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财务审计费用1万元。
(三)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每年服务桂林市辖区内企业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按超额累进方式予以奖补:
(1)服务10家以下,每获认定1家奖补0.8万元;
(2)服务10家(含)—20家以下,每获认定1家奖补1.2万元;
(3)服务20家(含)—40家以下,每获认定1家奖补1.5万元;
(4)服务40家以上(含40家),每获认定1家奖补2万元。
第四条 支持培育壮大瞪羚企业。对被首次认定为广西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晋级广西赛区复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广西赛区优胜企业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全国总决赛中获优秀企业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全国赛获等级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第六条 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二)对获得年度优秀(A类)评级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自治区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
第八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中试研究基地和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补30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一)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并已上报R&D统计数据的企业,且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无负增长,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数按2%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为200万元。
(二)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实现正增长并已上报R&D统计数据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为150万元。
(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实现正增长的企业,但因未上规入统暂未能上报R&D统计数据的,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3%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为20万元,且政策有效期内只享受2次奖补。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为准。因前一年度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造成无对比数据的企业,不享受增量奖补。
(五)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该项奖补,若奖补总额超出当年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相应比例调减奖补标准。
第十条 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牵头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且单个项目获得经费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年度该项目实际得到财政科技经费数额,分别给予国家级项目10%、自治区级项目5%的配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为150万元。
第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奖补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奖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奖补上一年度创新业绩,涉及奖补资金自2022至2026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取得符合《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市政〔2017〕10号)支持范围的创新业绩,可按原办法申请奖补;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也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按本办法申请奖补。
本办法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