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贵港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动技术、人才、资金、项目、政策、市场等创新要素向产业汇聚,推动贵港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贵港市科技创新支撑县域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建立科技创新平台
(一)对获批准为国家、自治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500万,100万元;
(二)对获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200万元,50万元;
(三)对获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对获备案为国家、自治区、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条 支持科技企业的认定备案
(一)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其他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
加大对技术合同交易的补助,支持我市企业引进新技术、新成果,积极开展技术交易,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签订的技术合同在有效期内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以企业年度累计技术合同中的技术交易额为基数分段核算,累积奖励:
(一)技术交易额小于等于500万元的部分,按成交额的1%核算奖励;
(二)技术交易额大于50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成交额的0.5%核算奖励;
(三)技术交易额大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成交额的0.1%核算奖励。
每个企业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累积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若技术合同交易双方同在本市的,仅对技术吸纳方进行奖励;政府财政经费支持项目合同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自治区核验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补助。
(一)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企业自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项给予15万元补助。
(三)对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我市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项目,单项给予5万元补助。
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争创国家和自治区荣誉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特等奖每名奖励300万元,一等奖每名奖励100万元,二等奖每名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单位,特别贡献奖每名奖励50万元,一等奖每名奖励30万元,二等奖每名奖励20万元,三等奖每名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牵头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广西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获得立项后,分别按照上级财政支持资金的15%和10%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加大对重大技术产品的奖励。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市内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自治区奖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
第八条 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招引力度。对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并获得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一带一路”创新人才交流外国专家项目、外国青年人才计划、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国家引进智力项目支持的用人单位给予国家级资助金额的等额配套奖补;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并获得“外专聚桂”项目计划支持的用人单位、对引进东盟和港澳台地区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并获得“东盟杰出青年科学家来华入桂工作计划”“港澳台英才聚桂计划”等自治区引进智力项目支持的用人单位一次给予自治区资助金额50%的奖补;对获得广西科技计划项目中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补助(后补助)、广西院士工作站等课题支持的单位一次给予自治区资助金额50%的奖补;对引进博士并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同一人才获得的奖补按照“从高不重复”执行,不重复支持。
第九条 加大科技招商引资力度。对整体搬迁来贵港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整体搬迁来贵港的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对象分为市场主体和个人,市场主体须是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科技创新、研发经费投入、税务、统计登记均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相关机构,按规定纳税,诚信经营,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有真实的科技创新研发项目,有较大研发经费投入,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无环保问题,无安全生产违规;个人须是在本市市场主体工作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的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或补助资金来源。奖励或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获得奖励企业注册地在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获得奖励企业注册地在桂平市、平南县的,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属市(县)财政按5:5分担。
第十二条 报审程序。奖补工作按照市场主体申请,市直有关部门复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奖补申报通知;
(二)市场主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提出拟奖补企业名单和奖补金额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及桂平市、平南县财政直接划拨相关奖补资金至企业对公帐户。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奖补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管。对违反本政策规定,虚报领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奖补内容与其他文件重复时,以本政策为准,相同项目不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