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推动防城港市创新发展新动能新产业,支持企事业单位争取国家及自治区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争取在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高水平创新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方面获得立项。市本级对在新动能新产业领域获得自治区立项的,按自治区经费的2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推进高水平创新载体建设
(二)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后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50万元配套支持。
(三)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最高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50万元配套支持。
(四)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不低于50万元后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30万元配套支持;评估结果优秀的,可获自治区不低于50万元后补助。
(五)支持企业创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不低于100万元后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100万元(医学实验室200万元)配套支持;评估结果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可获自治区每年不低于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助。
(六)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对获得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类可获自治区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工程中心类、医学中心类可获自治区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为国家级重大基地,可获自治区1000万元奖励补助。
(七)支持创建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可获自治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后补助。
(八)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最高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50万元配套支持。
三、激发企事业单位的创新活力
(九)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支持企业申请自治区专项奖补(包括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两者可同时申请。规上企业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个企业每年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特别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本级按自治区经费的20%给予配套支持。
四、促进新技术、新动能、新产业的发展
(十)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在分别获自治区10万元、5万元后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按同等标准给予支持。
(十一)支持申报瞪羚企业,对获得新认定的,在自治区50万元后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给予30万元配套支持。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十二)支持企事业单位申请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Ⅰ类项目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Ⅱ 类项目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Ⅲ类项目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属于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市本级对当年引进成果技术交易额达30万元及以上项目,每项给予不低于10万元后补助。
六、推动科技金融创新
(十三)支持申领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万元/单次;创新创业团队不超过5万元/单次。市本级按同等标准发行科技创新券补贴。
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生产应用
(十四)对广西境内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单户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对广西境内购买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获得认定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对广西境内的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采取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保费补贴方式,可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同一企业,已经享受国家补贴支持的,自治区再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0%补贴。
八、加大科学技术奖励
(十七)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广西科学技术奖,获得特别贡献奖的奖金100万元;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的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市本级对获得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的一等奖,按自治区同等标准给予支持;对获得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的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
九、支持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中国)建设
(十八)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厅推出九大举措助力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中国)建设,在举办国际医学合作创新论坛、建设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引育高层次医药科技人才、研究设立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医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医药资源开发保护基地、打造医药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开展全方位技术转移等方面争取自治区项目和资金的支持。
十、附则
(十九)本措施仅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并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若与我市已有的其它优惠政策出现重复情况,不重复享受。
(二十)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五年,到期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状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