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合浦县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县域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农〔2022〕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住所、税务登记均在合浦县,并经市场主体登记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及支持事项
(一)奖励标准
1.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已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获得一次奖励。
3.对当年入库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二)支持事项
1.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县分管领导帮助企业解决申报遇到的问题。
2.每年组织专家免费给高新技术企业授课,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
1.合浦县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认定红头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企业端“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截图。
5.申请第二条奖励标准中第二项的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审核界面截图。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材料
1.合浦县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申请表。
2.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红头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条 申报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审结果出来后,由合浦县科技局通知企业申报奖励资金,企业提交奖励申请表,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经合浦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合浦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印发后,原先制定的县本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