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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导读: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和支持 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活动,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 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北海市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 意见及有关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北海高新 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发展多元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积极支持、鼓励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

北海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和支持 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活动,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 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北海市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 意见及有关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北海高新 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发展多元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积极支持、鼓励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构, 以 及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北海高新区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 及众创空间,其投资主体、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不限。对以培育 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具备相应面积的孵化 场所,有创业服务团队,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发展定位明 确,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纳入北海高新区孵化器体系管理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从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 鼓励企业设立创新载体 

(一)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集聚科技创新 资源,加大建设投入力度,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 新产品开发、工艺工装研究和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 产品竞争力。对企业自主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一旦被认定为 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研机构的将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经批准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 后科研工作分站的,分别给予设站企业一次性6万元、3万元、2 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对新制订完成技术标准研制 并颁布实施的企业,将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国际标准5万 元、国家标准3万元、行业标准2万元、广西地方标准1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建自主品牌 

(一)获国家、 自治区、市级立项并获得资金扶持的课题项 目分别给予30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

 (二)新获得国家商标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 广西商标局认定广西驰名商标(或广西名牌)的,分别给予企业 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

 (三)新认定为广西服务业品牌的企业,给予3000元奖励, 重新通过广西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四)企业新通过国家级动漫企业认定,给予10000元奖励, 重新通过国家级动漫企业认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 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1万元奖励 (二)新获得省级版权示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00元奖励. 

(三)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给予3000元奖励,重 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四)符合上述各款规定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各款规定的奖励资助企业,对每年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子1.5万元奖励, 重新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五)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省)级“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奖励,每个企业能且只能享 受该奖励一次。

 (六)鼓励企业创新创业. 

1.企业在国家部委等政府机构举办的创业大赛、创新大赛等 创新创业赛事评奖活动中,获得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 奖、优秀奖(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 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2.企业在国家部委等政府机构举办上述以外的其它赛事评奖 活动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或优 胜奖)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3 万元奖励. 

3.企业在自治区厅局等政府机构举办的创业大赛、创新大赛 等创新创业赛事评奖活动中,获得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 等奖、优秀奖(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企业15000元、10000 元、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 

4.企业在自治区厅局等政府机构举办上述以外的其它赛事评 奖活动中,获得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或 优胜奖)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0元、8000元、5000元、3000 元、2000元奖励 

5.企业在市级政府机构举办的创业大赛、创新大赛等创新创 业赛事评奖活动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 秀奖(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0元、8000元、5000元、 3000元、1000元奖励。 

6.企业在市级政府机构举办上述以外的其它赛事评奖活动 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或优胜奖) 的,分别给予企业8000元、6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奖励. 

7.本条款暂不支持民间、社团、协会等非政府机构筹办的创 新创业赛事所获奖项;企业有购买服务关系的参赛项目或作品而 获奖的不予奖励.

 (七)根据孵化企业经营业绩、创新能力等评选高新区年度 优秀孵化企业,优秀孵化企业由北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提名,每个优秀孵化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奖励项目办理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年度向北海高新区科技局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北海高新区扶持奖励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对应获奖项目的确认文件(通知书、授权证书等); 

4.申请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 ,需按《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认定标准》提供:

①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版权证书等 

②成果交易证明,提供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 合同;若采用货币交易方式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 方的正规发票;若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 成总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并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 件或者收入分成文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北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②由北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组织评审小组对经过初 审的奖励项目进行评审 

③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报管委会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正式发布奖励文件 

④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创新成果奖励进行申报. 

第九条 奖励资金应用于推动本单位的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不得挪作他用.北海高 新区科技局、财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 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追缴其所获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奖励对象为高新区辖区企业其所涉项目须符合 园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导向. 

(二)同一年度,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的, 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 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本办法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 上相应奖励的配套 

(四)“鼓励企业设立创新载体”条款,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标 准制订须列主要起草单位前5位,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须列主 要起草单位前3位(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须列前2位)方可获得 奖励。 

(五)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获得的 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可通过北海高新区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兑现奖 励 

(六)本办法与北海高新区现行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时 , 可 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北高新管〔2019〕17 号文件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在施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的法律、 法规或政策调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九)本办法由北海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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