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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铜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铜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由市科技局及各区县科技部门承担,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日常.....

铜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铜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铜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由市科技局及各区县科技部门承担,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日常管理工作;将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计划,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对培育单位进行培训和辅导。

第三条  铜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遵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铜党发〔2022〕24号)》精神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四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从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未通过的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中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按照“一企一档、分级培育”原则进行专项辅导和政策培训。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行力度。对培育库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末完成本辖区内培育库企业动态调整工作。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对象。

(一)在我市辖区内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无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重大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

(四)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 1 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 4 件;

(五)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将企业纳入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培育库,并推荐至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五条  调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吸引更多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的专家入库。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

第六条  培育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统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市科技局会同统计、税务、工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全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入库企业进行培育和申报辅导;各县区(高新区、开发区)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工作。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进行自我评价和准备资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录,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真实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成功获得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的企业或在资格有效期内将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铜仁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资料,获得一次性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对连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优先给予市级科研项目或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市级科研经费补助从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及市级地方的,对标准发布实施 2 年以上,且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国际标准 50 万元、国家标准 30 万元、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10万元及市级地方标准 5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被国家、省级标准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资金纳入市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奖励。

第五章  监管

第十条  获得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接受监督,需配合科技、财政、税务、统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年报、复核等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可参考市级补助资金办法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铜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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