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扶持政策
(一)支持区内企业在资本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从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改制上市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数额较大且存在资金困难的,可从相应资金渠道垫支支持,企业上市成功后归还,或采取政府相关产业基金参股认购方式予以支持。
(二)对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缴纳的房产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缓缴或减免。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每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2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企业相应上缴税收中区级留成部分的100%、60%、50%、40%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产业发展和项目扶持。第4年、第5年对应上述标准减半扶持。
(二)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区外控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下同),前3年按企业实缴“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的予以补贴,后2年按企业比上年新增“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予以补贴。经认定的本地企业成长为总部企业的,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补贴标准执行。总部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
三、物流优惠政策
对原料或市场在外的物流运输成本较大企业,企业在正式投产后,月主营业务收入达100万元的,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每半年兑现一次物流运输补贴;月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按月给予兑现奖励标准相应增加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月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贴。
四、产业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投资建设的扩大产能、转型升级改造的生产设备(辅助设备除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关键设备投入,根据投入后对产值提升情况,从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15%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年度完成“个改企、小升规、规改股”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办理不动产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等。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以上年度实缴税金总数为基数,对第1年新增实缴税金给予区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对规模以上企业(2000万口径),当年实际工业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长达到3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每年提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设立万山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支持区内政产学研结合、科技孵化园建设。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发生的开发费用,给予不高于5%的支持。对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在区内成功进行转化、推广、应用,且年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五、外贸出口奖励政策
除省、市对外贸出口奖励政策外,对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约14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每超出100万美元(约700万元),给予奖励2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具有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企业到区外参加展会发生的展位费、人员费给予60%的资金支持。对出口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给予6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厂房优惠政策
对投资购地建厂企业,厂房建设按每平方米钢架50元/平方米、框架砖混70元/平方米补贴给企业。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支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
七、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